自“冬季行动”开展以来,康县公安始终以保护生态资源为己任,将警力下沉至基层一线,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和基层派出所主动出击,广辟线索渠道,通过“全天候、无死角、高频次”巡逻机制,最大限度开展社会面显性用警工作,重拳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和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辖区生态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为专项行动增添战果。
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查处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现场查获野生动物尸体3块,狩猎夹4副,抓获嫌疑人2人。
康县公安局大南峪派出所在相关警种的密切配合下,查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嫌疑人4人。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并且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和炸鱼、毒鱼、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广大群众切莫因为一己之私,触碰法律底线。
来源:陇南森林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