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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曝光式”维权法律边界在哪 专家建议: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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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6: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新闻网2024年1月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认为作品被某知名珠宝品牌抄袭,一名独立设计师选择在网络平台上发短视频曝光此事,随后,被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法院根据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案涉作品的设计特点并非独有,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且其维权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遂判决该设计师立即停止商业诋毁,并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该案例公布后引发热议:“曝光式”维权的法律边界在哪儿?对此,记者开展了调查。

案例

网络“曝光式”维权成常态

2020年,独立设计师李某在某网站发布一个视频,指某知名珠宝甲公司旗下一款戒指抄袭自己的设计。李某的个人独资乙公司微博账号也转发了该视频。该视频播放量超200万,网络出现了大量不利于甲公司的相关评论。

甲公司认为,李某及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将李某和乙公司诉至盐田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公开道歉,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并承担甲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8万元。由此,引发了开头所述的诉讼案件。

现实中,类似上述“曝光式”维权的现象不胜枚举。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及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发展,曝光商家、曝光“渣男渣女”、曝光不文明行为等“曝光式”维权行为层出不穷,有些还发酵成社会热点事件,如广州“大叔未偷拍仍遭女子曝光”事件。

记者近日随机采访了深圳、广州、武汉等地近多位网民,受访者均表示在上网过程中刷到过类似“曝光式”维权的视频、帖子,内容包括婚恋出轨、消费维权、公共场所不文明行为等。

解析

超出合理范围引争议

那么,采取网络“曝光式”维权手段是否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具体侵犯哪些权益?其法律边界在哪里?

记者在调查中梳理发现,实践中,网络“曝光式”维权最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在网上曝光涉及当事人的短视频,二是曝光涉及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广东胜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胜柱律师表示,对于前一种情形,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又不对当事人面部做模糊处理,很容易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其次,如果拍摄的地点是私密空间,还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对于后一种情形,他表示,如果在聊天记录中随意曝光他人身份信息(如身份证)、财产信息(如房产证、银行账户及转账信息),则构成侵犯隐私以及个人信息权益等。

他表示,一旦发生侵权,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特别强调一点,如果曝光的内容不真实,情节恶劣,达到恶意诽谤的程度,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吕胜柱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曝光不能触碰法律“红线”。

在上文提到的案件中,法院结合李某发布案涉视频的播放量、微博转载量等传播情况,最终判决李某及乙公司立即停止针对甲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二被告应在视频网站个人账号及微博账号首页,以置顶形式连续一个月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1元。

“权利有边界,维权要合理。”该案主审法官——盐田法院民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孙小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设计师若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害,首先,要确定自己对相关产品或作品享有知识产权;其次,进行维权时,可以先行与涉嫌侵权的行为人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采取自力救济,如向行为人发送侵权警告,以制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但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发送侵权警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维权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破坏同行业经营者的竞争优势,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建言

律师呼吁平台加强审核

上述案例判决结果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曝光式”维权超出合理范围,当心维权变侵权。那为何现实中“曝光式”维权现象仍层出不穷?

吕胜柱认为,结合司法实践分析,采取“曝光式”维权的原因主要有如下情形:一是想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让步;二是意在引起舆论关注和监管部门介入;三是为了泄愤或报复;四是想获取流量、蹭热度等。

“这其中,法律救济渠道不畅、履职部门不作为值得关注。”他说,“很多人之所以采取曝光式维权,主要是觉得维权如果走诉讼程序,耗时比较久,案情复杂的一两年的都有。而利用‘曝光’手段进行维权,快速引起社会关注和有关部门的介入,效果往往立竿见影。” 他认为,我们应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维权者的维权渠道,降低维权者的维权成本。

“相关网络平台也应强化责任,加强管理,加大审核力度。”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华律师分析认为,大众依法维护权益、合法表达诉求的意识与能力尚需要进一步提升。有关部门、行业和短视频平台应加强引导,通过用户协议、弹窗提示等各种形式扎好法律的藩篱,避免“曝光式”维权变侵权。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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