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住建局:针对和*广场小区超过50%业主联名要求更换物业走《深圳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一事。桂园街道办及罗湖区住建局说请示到市住建局,认为合同期满未满足,不能走49条。
有几点我们业主比较疑惑请教一下:
一、合同33条:“执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标准”---引用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是2008年版本实施的,1994年开始直到2008年之前的都叫《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合同签订日期是2005年9月15日,请问,茂业集团的法务如何在05年预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会改名成《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这个是怎么未卜先知的?
请相关单位对物业合同监管进行履职。如果明显造假的合同依然要求业主去遵守,那么我们会依法依规对贵单位进行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二、我们小区1999年入伙,售楼合同上写的是*兆物业,不是*德物业,1999年到2005年期间物业合同哪里去了?没有合同属于无证非法入驻小区吗?如果有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最长时效两年,早已期满。完全符合49条要求。
三、该合同未按照2003年《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招投标,需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
请深圳市住建局物业监管处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回复,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