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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樊缇锦汇健康美容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83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兴市监处罚〔2023〕1830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樊缇锦汇健康美容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C0NRDL2C | 工商注册号 | 110115034485965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法定代表人 | 周艳梅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货值金额4500元,无食品经营违法所得; 当事人实收服务项目价格超出当事人的价目表中所列服务项目的价格范围,向消费者推荐并收取的服务项目价格未在价目表中列明,未按照《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因本案涉案产品价格为市场调节价,无法确定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按照没有违法所得处理。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1500元;没收非法财物; | 罚款金额(万元) | 1.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9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8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08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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