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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喜欢在网上“冲浪”,但如果有一天,你要是上网的时候遇到有人发表言论批判指责你,你会怎样做?
北京广播电视台《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近期播出《以典判案——职场中的“隐形骚扰”》电视节目,邀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赵赫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张荆律师共同解读职场中的“隐形骚扰”相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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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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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艺和阿明曾在一家公司共事,虽然不在同一个部门,但是阿明因为担负跨部门合作协调职责的原因,时常与作为基层员工的小艺通过微信联系,两人之间是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共事期间,阿明在沟通工作之余,多次邀请小艺晚上单独用餐,都被小艺直接拒绝或变相婉拒,阿明还曾夸赞小艺“怎么那么美”“越来越美”或发送“么么哒”等消息,小艺对此均冷淡回应。面对小艺的拒绝,阿明称“不能老拒绝我”“吃个饭你都不陪”“忍心让……大哥哥一个人吃饭吗”“咱俩……离婚”“不过了”。不堪忍受的小艺向公司进行了投诉,公司对阿明给予了书面警告。后来,小艺便从公司离职并进行了心理咨询。
小艺感觉,阿明的一系列言行举止给自己的自尊和内心安宁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已经远远超出了职场文明交往的范畴,也超越了一般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程度,气愤之下便在社交媒体发声揭露阿明的言行,称受到阿明的持续骚扰和工作投诉。阿明觉得小艺的言论不实,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便诉至法院要求小艺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小艺见状,当即提起反诉,也要求阿明就骚扰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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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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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人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通过双方聊天记录以及共事公司出具的调查回函,能够确定小艺在社交媒体发布的言论具有一定事实根据,不构成诽谤,且小艺发布的文字也不包含强烈侮辱性词汇,未超出一般社会个体对个人事件评论的容忍边界,因此不构成对阿明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中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在整个事件中,小艺实际上已经多次变相婉拒或直接拒绝阿明关于陪伴吃晚餐等具体邀约,按照一般社会交往常识,阿明应该给予小艺必要的尊重,而非以“离婚”“不过了”等超越一般社会关系心理接受限度的方式继续向小艺发送微信,这无疑将导致小艺产生因自己人格价值未受尊重而社会价值自我贬损的主观感受,侵扰到小艺的生活秩序和内心安宁,从而因侵犯了小艺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小艺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阿明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小艺的反诉请求,判决阿明公开道歉并赔偿小艺合理支出2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阿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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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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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捏造、歪曲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不构成性骚扰,哪些行为会构成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明确了性骚扰这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凡是违背他人意愿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对方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及性暴力等行为,一般均可认定为性骚扰。其中,是否满足“违背他人意愿”这一要件是判定行为人的相应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并具体着眼于相关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何种不适的程度来判断。
在职场中如果遇到一些骚扰或者暗示,应该怎么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不同的情节,对当事人处以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如果骚扰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属于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格尊严是人作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其所作为“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我国的民法典特别重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受到骚扰不可怕,我们要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积极维权。
视频来源:BRTV纪实科教
供稿:北京四中院
编辑:郭泽晋 肖飞
审核:张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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