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康县注重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夯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全线筑牢疫情防控安全屏障。近日,康县纪委监委联合县委组织部、疫防办印发了《康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省疫防办《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第九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办法》首先明确干部职工出康返康均需向单位报备,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及自我健康监测,全力配合村组(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政策。未向单位报备,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未如实报告行程或有意隐瞒行程,造成后果的,将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及负责人责任。
《办法》精准明确了交通卡点、疫防办、集中隔离点、属地管理地等各方工作人员的责任体系,切实压实了各级责任。比如,交通卡点工作人员落实责任不到位,出现漏查漏检,造成疫情传播或不良影响的;县疫防办接到交通卡点推送的高风险区或红码人员信息,未及时安排专车闭环转运至集中隔离点的;流调溯源人员未按要求开展流调工作的;集中隔离点未按规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的;核酸检测实验室未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实验的;属地乡镇接到交通卡点和疫防办推送的中风险区来康返康人员或黄码人员信息,未及时安排专车闭环转运所在村并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的;属地乡镇卫生院未按本乡镇推送的信息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和“三天两检”等人员上门采样的;等等,都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另外,《办法》还明确“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出入小区、超市、菜场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等十个方面行为属于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会受到严肃追责。同时,《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乡镇、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各级疫情防控值班电话和疫情防控联络员电话24小时畅通,因值班值守岗位职责落实不到位,值班电话无人接听,信息沟通、报送渠道不畅,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追究当日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的责任。
来源:康县纪委监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