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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伊犁州可可达拉市益群镇七十团居民邹积芹(身份证号652421196301055579,他愿为本文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向本网实名爆料,反映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导致多支付对方26万元,致使自己家庭陷入极度困境的情况。
2014年伊犁振达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振达公司)承建了第四师七十团谊群新区的项目工程,具体施工由项目负责人邹积芹负责。因项目工程建设需要,邹积芹代表振达公司从伊宁市祥亮富力电工的经营者侯祥亮处购买了电缆材料,并全部用于项目工程,截止到2016年1月25日,合计欠侯祥亮货款769705元。
2017年侯祥亮就上述欠款向伊宁垦区法院提起诉讼。在第三人振达公司的庭外主持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5月18日就侯祥亮提供的四份欠条达成还款协定,约定: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偿还欠款合计769705元;2017年5月30日支付29.8万元、2017年8月30日支付15万元、2017年10月30日支付15万元、2017年12月30日支付剩余款项。
据邹积芹反映,他曾分别在2014年10月31日和2016年2月6日向侯祥亮转帐20万元和6万元的货款。在签定还款计划书当日,邹积芹因时间紧迫又急于摆脱诉讼,导致准备不充分,当时未能找到其给侯祥亮的汇款凭证,但双方在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武建卫的见证下,口头达成协议,侯祥亮承诺日后邹积芹找到凭证后可冲减上述欠款(因为是口头协议,也为此后的诉讼留下了无尽的隐患)。因为之前邹积芹已付货款26万元,振达公司按照还款协议于2017年5月19日和2017年12月22日分别给侯祥亮付款29.8万元和30万元,至此所欠货款实已超付36441元。
2019年4月22日原告侯祥亮持上述还款协议再次向伊宁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剩余欠款及利息。邹积芹提出反诉,他从侯祥亮处购买的是烤瓷漆面的分线箱落地柜,价格是6206元一个,但是侯祥亮供应的却是价格为3000元一个的普通分线箱落地柜。落地柜安装使用后出现严重脱漆现象,邹积芹提出让对方更换,对方置之不理,导致因质量问题,发包方的工程款至今未给邹积芹结算,因此邹积芹要求对方赔偿更换分线箱落地柜的损失127338元。
表面严重脱漆的普通分线箱落地柜
应诉后之前留下的隐患此时便显现了出来。当邹积芹找到当初向侯祥亮转帐26万元的汇款凭证主张冲减欠款时,侯祥亮失口否认有过口头协议,并辩称其与邹积芹在买卖关系外,还曾多次发生借贷关系。
经法庭查实确认:侯祥亮与邹积芹个人之间确实曾发生过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侯祥亮举证证明其共向邹积芹提供借款31.5万元,但邹积芹亦举证证明其已向侯祥亮归还借款310560元,至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法院审判的重点应该去落实争议“漏算”的26万元转帐款的性质归属,因侯祥亮否认口头协议,一审法院认为26万元不能认定是支付2014年的货款,判决邹积芹继续履行剩下的还款及利息。对于邹积芹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则简单判定分线箱落地柜已逾质保期两年,符合质量要求,驳回了邹积芹的反诉请求。
邹积芹不服,上诉至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原判。邹积芹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
邹积芹认为在法院一、二审判决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法院对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二审法院均已查明是第三人振达公司承建了第四师70团谊群新区的项目工程,邹积芹只是项目负责人,其所购材料全部用于项目工程并未留作私用。据此,应依法认定邹积芹的购买行为是其作为项目工程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依法由其代表的第三人振达公司承担,尤其是在处理对外关系上,更应先由第三人对外承担责任,而不应该判决由邹积芹个人承担。
其次,对双方争议的“漏算”款项26万元,一、二审法院认定模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侯祥亮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26万元不属于货款,也没有对26万元“漏算”款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凭什么认定26万元不属于货款?况且,法院只查明邹积芹与侯祥亮之间有多笔的材料款和多笔的个人借款,但是材料款是多少、个人借款是多少,法院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就判决邹积芹多付26万元。
再者,法院对侯祥亮实际交付的分线箱与合同约定品种不符的定性错误。侯祥亮实际交付的是每台售价3000元的普通分线箱,却按售价6206元的烤瓷分线箱结算,这种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非一般意义的产品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竟然草率的以产品质量问题处理,使得侯祥亮作为欺诈方由此获得巨额的不当利益(19*3000元=57000元),严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营商关系中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也玷污了法律的公正与严明。
最后,在2014年伊犁振达建筑公司承建第四师七十团谊群新区配套设施工程项目,总投资是2100万内工程项目有:新区的道路、绿化、管网、围栏、外电网,其中室外电网是400多万,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8月1日,实际交工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而法院就以对对方的虚假口述是在2014年交工,没有任何证据,法院就改为2014年交工使用,以达到分线箱逾质保期两年不存在质量问题、驳回邹积芹反诉的目的。交工的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它是由设计院、质检站、监理站、建设方、施工方五家同时在一起参加验收签名,然后各家都有备案材料,都有存档。就这样,对方用虚假的证言,法院也支持了对方。
中央多次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邹积芹最后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能够依法予以审查此案,挽救一个家庭,还司法和他本人一份公正!
文章来源:视点快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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