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深圳某大学是一所全国知名的院校,曾涉及学校所属印刷装订厂和有关人员合作纠纷一直悬而未决。1998年深圳大学把深圳大学印刷装订厂(校办企业)承包给深圳市彩森雅美术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经营,促成和当事人专利项目游戏牌印刷合作,由于印刷设备问题合作停滞,导致一些半成品存放在深圳大学印刷厂,经2000年深圳大学发包方刊登公告与王某某承办方解约,后三个月当事人去了解熟知原深圳大学印刷厂已出租他人造成有关人员损失惨重,对簿公堂,却至今未解决。
据了解:自2000 年(发包方)深圳大学与(承包方)深圳彩森雅公司在深圳特区报刊登解约公告要约邀请与深圳彩森雅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债权债务人来登记,要求3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作为债权人完成了登记留下电话号码等待深圳大学处理善后。由于受害当事人99年9月2日和深圳彩森雅公司有一协议,共同合作开发印刷当事人的专利产品游戏牌。可是深圳大学三个月后不通知债权当事人来处理善后擅自灭失当事人和深圳彩森雅公司合作开发的游戏牌半成品若干!根据民法典 1182 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赔偿数额。由于合作伙伴彩森雅公司的法人王某下落不明,与深圳大学协商不妥,诉讼到深圳中院(2001)深中法知产初字第 118 号。主审官于某某、 118号案件开庭不通知原告到庭,擅自和被告深圳大学开庭3个小时,案件显示已结案,而深圳中院也没有给原告判决书。后深圳中院又通知原告的当事人来开庭、本案由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又一审,也导致后面的二审还是深中院。深圳市南山法院(2002)深南法经初字第 19 号【以下简称(2002)19 号】深圳大学答辩什么、19号主审官就认定什么、导致本案判决错误延续至今!
原告认为审判程序违法,同时涉及四大弊端。
第一弊端:新的民诉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2002)19 号案件中,深圳大学主张其已问过被告彩森雅公司的法人代表人王某某,王某某说没这回事。那么问题来了、在(2002)19 号案件在庭审中,深圳大学主张说王某某说没这回事的证据证词在哪里?深圳大学没有提供王某某说没这回事的证言证词,深圳大学处于举证无能状态。谁主张谁举证,深圳大学举证无能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什么本案合议庭不判定深圳大学承担民事责任呢?
第二弊端:事实是深圳大学是(发包方)、把深圳大学印刷装订厂(承包)给王某某经营,那么深圳特区报上的招商广告应该是王某某刊登的!申诉人提供的证据链条环环相扣,深圳特区报深圳大学印刷厂电话 6536012-6536014:签定地点深圳大学印刷厂;乙方深圳大学印刷厂;深圳大学印刷厂,深圳大学彩森雅美术设计公司王某某总经理电话 6536012---6536014深圳大学西门校内厂区四号楼2楼;深圳大学印刷厂,深圳大学彩森雅美术设计公司王'传文经理电话 6536012---6536014深圳大学西门校内厂区四号楼2楼:深圳大学印刷厂邵蓉电话 6536012---6536014,深圳大学西门校内厂区四号楼2楼。事实更加足以证明深圳特区报上的深圳大学印刷厂的广告与被告王某某有因果关系,那么(2002)19 号合议庭为什么说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深圳大学印刷厂与本案被告王某某无关呢?
第三弊端:民法典第 172 条 行为人“王某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既然王某文是王某某的经理应该与王某某有因果关系,本案合议庭为什么说王某文的行为与本案被告王某某无关呢?既然代理行为有效,本案合议庭为什么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呢?之后认定王学文(是王某文吧)的行为的后果由本案被告承担,既然由本案被告深圳大学等承担赔偿损失,为什么裁判申诉人败诉,还由原告承担讼费 7385 元?
第四
弊端2002)19 号案子合议庭!民法典第 856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王某某刊登广告要约邀请合作印刷申诉人的专利产品游戏牌工作停滞、延误失败产品灭失、之后跑路,为什么本案合议庭不判令王某某
承担违约责任?说明一下:王某某
失联的原因是与深圳大学承包期没到,大学蓄意拉闸停电把王某某逼走的,如果那时判令王某某继续履行合作意向、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返回申诉人的T资款和适当支付点违约金,只要王某某还存在、申诉人就能申请执行王某某承担申诉人的损失。申诉人请求南山区警方帮忙寻找王某某,警察说是个人隐私,王某某合作开发跑路,警察说法院没判令王某某有罪如果那时判令王某某
承担违约责任,申诉人没有理由揪住深圳大学不放。(2002)19 号案件的错误责任认定、被告深圳大学违约不判承担民事责任、王某某违约也不判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宪法第 13 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民法典第 238 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
由于学校的过错,刊登公告要约邀请不处理善后毁灭申诉人的合法财产,原告认为其必须承担赔偿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损失几千万元。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由于当事人与王某某合作开发的专利产品灭失、由生产到销售产品环节被夭折,致使项目损失惨重,20年所属的损失按照当时发生的市场价格和间接所产生的利润不可估量,损失几千万。
问题至今得不到处理致使七十多岁的当事人长期奔走呼吁,谁来保护弱势者的权益?
当事人表示如果国家司法机关和监督机关抱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还谈什么、公平公正法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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