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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法院:执行一拖再拖,谁阻挡了人民正义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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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7 11: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金牛区法院:执行一拖再拖,谁阻挡了人民正义期盼?

  尊敬的读者您们好!

  我叫杜季洪!是本文中的苦主!我从2016年立案到2018年申请强制执行。整整8年过去了,成都市金牛法院没有给申请人执行回来一分钱!这次反映的是协助执行方在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被执行人转款¥3020453.71元。申请人向金牛法院申请执行这笔违规转款,金牛法院一拖再拖,至今对这笔法院保全后的转款的调查没有一个说法!请问金牛区法院:您拿什么来面对人民群众的信任?!您拿什么来维护国家尊严?!

  简单的说:就是协助执行方(某水库局)欠被执行方(某建筑公司)的钱;被执行方欠申请人我(民间借贷)的钱,法院冻结了被执行方在协助执行方的工程款。我是第一保全人!但是,在金牛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助执行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3020453.71元划拨给了被执行方。申请人要求法院对协助执行方在转款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但是协助执行方及被执行方狡辩是农民工工资。申请人反驳他们说谎,指出他们是借用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抽逃资金!申请人的理由就多了!最重要的一点是:实际施工人在此期间被捕了!工程自然停工,怎么会有民工工资?!

  调查到协助执行方的转款是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立即将调查到的新证据递交给法院,同时提交的还有《恢复执行申请书》、《责令追缴执行款申请书》、实际施工人《逮捕令》等证据。

  

  面对申请人的请求,金牛法院就用一个“拖”字应付!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不停的上访,并直接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树江书记以及四川省执行局周磊局长写投诉信。终于,2021年4月1日承办法官程曼到协助执行方实地调查取证。过程就不细说,结果是至今都没有取证到重要证据《第45期工程款支付报批表》!

  因为¥3020453.71元转款就是第45期和第46期全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最多只占工程款的40%。其实就凭这一点就可以确定¥3020453.71元转款根本不是农民工工资!程曼法官要拖延执行总得找点借口吧?!)

  为什么协助执行方那么害怕将45期工程款支付报批表交出来?难道真的像申请人猜测的那样是造假的工程款并虚构的工程量?!如果真的是虚构的,有的内容却不能造假的。比如《本期末累计计量》比如《截止本期变更后总价款》等,只要将两期工程款支付报批表或者前后几期同时进行对照查看,就会查出猫腻。

  

  难道程曼法官当场就看出了猫腻?!故意不要复印件的?!

  这就能解释申请人当场提醒程曼法官第45期支付报批表没有复印,她却说:等他们后面寄过来!(申请人驱车一同前往的,经历了调查取证全过程。)可是到现在2023年程曼都没有叫协助执行方将第45期工程款支付报批表寄过来!

  法院难道不催促的吗?!程曼法官就这么记恨申请人的吗?还是说法官跟被执行人早就是一体的呢?!

  早在2018年该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申请人多次恳请程曼法官到协助执行方执行工程款,半年过去了,法官都没有任何动作,申请人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监督执行申请书》,之后,程曼法官向协助执行方发函,协助执行方回函没有可执行的钱,该案就被终结执行了。

  有了这个前因后果,各位看官完全能想象得到申请人日子有多么难过。

  但是,再艰难再屈辱,现实都不允许申请人放弃。因为申请人欠银行的钱,银行起诉了,别的法院要拍卖申请人的唯一住房了!申请人是在为生存为活命而抗争!

  申请人又重新回到艰难的举报、上访之路。

  

  终于,2021年8月19日,“针对在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的¥3020453.71元转账是否是农民工工资、该不该转”的问题召开了《听证会》。会议要求协助执行方按照农民工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工资发放册》《出勤考核表》等提交法庭;特别提出将“以前的工资发放册”提交出来做一下对比。

  会议结束后案子又交由程曼法官落实、执行!但是,直至今日程曼法官说没有收到协助执行方任何材料。

  请问金牛法院:协助执行方一直不提交证据,难道就一直等待下去吗?!在《听证会》结束时协助执行方就说了:他们“提供不出来证据!让法院去执行!”程曼法官您为什么不去执行呢?!您拒不执行的理由是什么?

  程曼法官,您拒不执行,除了把申请人整到了之外,协助执行方都不会感谢你的。因为申请人向当地纪委实名举报协助执行方弄虚作假、协同债务人抽逃工程款。协助执行方连续四任局长被逮捕!这就是您希望看到的结果吗?!申请人一天拿不回来债权一天不放弃上访举报,以及媒体曝光!哪怕希望渺茫也不放弃!申请人誓死要将此事追究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各位读者、司法工作者们、寻求公平正义的公民们,请大家评议一下,上面的法律究竟该怎么理解又该怎么运用?本案该不该贯彻这条法律?

  

  申请人的疑问:法院保全后,协助执行方要给被执行方划款,难道不是应该在保全范围外的金额支付的吗?!法院保全后,农民工工资难道不需要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的吗?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时,协助执行方却称没有可支付的钱就可以无事了吗?既然没有可支付的钱,为什么却有钱支付给被执行人?法院难道就不追究协助执行方的责任的吗?!

  申请人还疑惑:法院保全后,协助执行方任意将工程款转移出去而法院不追究其责任,那么,法院的保全意义何在?申请人长达8年的诉讼意义又何在?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保全了的钱仍然被划走,法院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被执行人2022年9月19日申请破产了。从破产管理人和中国裁判网上申请人了解到该工程有多达130多人起诉农民工工资,金额多达1500多万,并且,汉源法院基本帮债权人执行回来了钱!对比金牛法院是多么的不作为啊!既然有那么多农民工工资起诉,那么,¥3020453.71元的转款究竟是什么钱?关键的问题是协助执行方在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不有权利私自转款?要不要对其转款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7月申请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投递了《关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严重渎职、拒不执行的情况反应以及依法请求提级执行申请书》;2022年10月申请人向中纪委、最高检、最高院、四川省纪委、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检察院、四川省高院、成都市纪委、成都市政法委、成都市人大、成都市检察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3家司法单位投递了举报信;2022年12月申请人向金牛法院递交了《执行回避申请书》,要求更换执行法官;春节前申请人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纪律检查办公室、金牛法院执行局、金牛检察院投递了《举 报 信》,举报程曼法院调查取证时故意忽略重要证据,故意拖延执行。可是至今无结果!

  有朋友说:你反应的问题太不敏感了,如果是农民工工资就好办了。

  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法律条款难道要看人下菜?!

  习 主 席 在 二 十 大 会议上说:“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是每个司法案件!感受公平正义!

  请问成都市金牛法院:你们是如何在每个案件中坚持公平正义的?!又是如何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

  习 主 席还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请问成都市金牛法院:执行一拖再拖,是谁阻止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作者:杜季洪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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