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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老父房屋被定为儿子婚后财产,法院判决离婚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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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31 15: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在浙江省绍兴市的王某,在与前妻金某离婚后,对方以曾参与拆迁安置,占有补偿人口数为由,侵占婚前王某父亲的房产赖着14年不走,还叫人肆意滋事,打伤王某三根肋骨。王某最终无奈,只能上诉给法庭,法庭却要王某支付金某73万多,才拥有房子所有权。

据悉,王某与金某曾是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长期一直居住在禹陵乡大众村,面积为126.84平方米的房子内,此房子是婚前王某父亲为王某建造,隶属王某父亲所有。2003年,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大众村征迁,王某父亲所有的房子,建筑面积共351.65平方米都在征迁范围内。

在安置房子时,王某父亲在总面积中划分出一套房子,以王某的名字作为户主。按照当时划分规定,政府以王某个人为户主,包括前妻金某及子女共计三人,安置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21.24平方米,带有24.45平方米车棚的房子,并补偿差价17231.85元。虽然已经居住多年,但是没有取到房产证。

在2008年时,王某与金某因感情破裂,两人起诉离婚,并对家产、子女归属权进行划分,离婚后,女儿归金某所有。由于当时房产证并没有下来,随即金某与女儿就一直赖在此房屋内14年未走。


在2011年2月春节期间,前妻金某叫来六个人,故意挑衅滋事。王某看到对方人数过多,于是从厨房拿起菜刀,想要正当防卫,可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小心划伤了对方。而王某最终,被对方按在地上,踢断三根肋骨。事后,有关部门以故意伤害对王某提起了刑事诉讼。而却以王某被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对金某等人,追究刑事责任,任其逍遥法外。后法院判决王某故意伤害罪。


直到2021年11月,王某才取得此房子的房产证。王某想要把属于自己的房子拿回,但是对方却独占房子不走,王某只能将其告上法庭。


在法院一审法庭上,金某却称,自己跟女儿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占有一定的人口数,才能再次分到一套房。最终法院也采信了金某的言论,让王某支付给金某73万多,才可以将房子收回。王某对此判决表示不服,随后王某进行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农村婚前财产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婚前财产包括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汽车、股权、知识产权等,婚前财产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同时不能分割的还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房子是王某父亲的农村居住地,在拆迁时更换所得。在将来分家产时,王某的哥哥、姐姐及家人,同时都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前妻金某与王某两个人,已于2008年离婚,夫妻共有财产早已经分割完成,前妻金某理应无权再住。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将这个事情重视起来,王某只是想要拿回婚前所有房产,争取自己的利益,回归到平静生活。被前妻金某叫人打伤三根肋骨,造成严重伤害,矛盾已经被激化,两人无法和平共处。这件事情如若无法正常解决,将会造成更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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