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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保证管道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低于-196 ℃的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工厂化预制 shop fabrication
在具有一定的加工能力和生产工艺相对固定的场所加工制作的过程。
2.0.2 石油化工管道 piping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中用于输送毒性、可燃与无毒、非可燃性气体/液体介质的管道系统。
2.0.3 管件 fittings
管道组成件的一部分。是管道系统中用于连接、分支、改变方向与直径、端部封闭等直接与管子相连的零部件,包括弯头、弯管、三通、四通、异径管、管箍、螺纹接头和短节、活接头、软管接头、翻边短节、支管座(台)、堵头、管帽等。
2.0.4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压力密封、内含流体的管道系统中的管道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垫片、紧固件、阀门以及膨胀接头、挠性接头、耐压软管、疏水器、过滤器和分离器等。
2.0.5 预制口 fabricated joint
可以转动工件进行焊接作业的焊口。
2.0.6 固定口 fixed joint
无法转动工件进行焊接作业的焊口。
3 基本规定
3.0.1 承担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检测单位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
3.0.2 从事石油化工金属管道施工的焊工应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在合格证书认可的合格项目范围内作业。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0.4 金属管道的涂料防腐蚀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 3022—1999的规定。
3.0.5 金属管道的隔热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隔热技术规范》SH 3010的规定。
4 管道分级
4.0.1 石油化工金属管道根据其输送的介质和设计条件可按表4.0.1划分。输送介质中常见的毒性介质、可燃介质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管道分级编码组成单元及各编码单元所代表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表4.0.1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
续表4.0.1
4.0.2 石油化工管道分级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0.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氧气介质管道级别应根据设计条件按本规范表4.0.1中乙类可燃气体确定;
2 输送毒性或可燃性不同的混合介质管道级别应按其危害程度及含量确定;
3 输送同时具有毒性和可燃性介质管道级别应按本规范表4.0.1中高管道级别确定。
4.0.3 本规范表4.0.1中所列管道的检查等级,除应符合相应管道级别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钛及钛合金、锆及锆合金、镍及镍基合金、高铬镍钼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以及设计明确规定为剧烈循环工况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1级;
2 铬钼合金钢、双相不锈钢、铝及铝合金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2级;
3 奥氏体不锈钢、设计要求冲击试验的碳钢管道的检查等级不得低于3级。
4.0.4 氧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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