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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资中一车贷公司被判涉h,员工均被判有罪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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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3 12:0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四川自贡瑞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家属,我们子女和亲人也只是通过正常应聘,进入该公司工作,却被莫须有的罪名认定为黑社会成员,现不得已之下,发布此文,寻求相关部门及广大网友的评判。
四川自贡瑞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21年被内江公检法以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卖淫等罪名起诉,最终于20221月判决,法人王然顶格处罚,被判25年,公司其他员工被判处2年半-22年不等刑期。
事件回顾
四川自贡瑞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四川瑞驰”),一直从事押车放贷活动,具体业务内容为与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车辆抵押贷款,该抵押贷款服务是完全合法合理的。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经营多年,也并未有问题。
后因公司法人王然,与内江的民营老板林传永有资金借贷关系,林传永20191216被公安机关拘捕,之后该公司公司被相关部门调查。2020520号该公司涉嫌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犯罪行为,法人王然及员工32人均被逮捕,2021年,内江资中县人民法院对多名被告人等3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案件疑点
公司法人王然仅只是向林传永进行了借贷行为,并不能表明王然就是涉h人员,其中没有必然的联系。
关于组织卖淫罪,四川瑞驰仅是一家车贷公司,仅从事过车贷相关业务,而将法人王然投资过的一家足疗店所产生的行为,定义到四川瑞驰上,很明显是不合理的。足疗店与四川瑞驰属于两个完全各自独立的主体。王然作为足疗店的股东,也并未参与足疗店的管理,足疗店所产生的违法行为也不应该牵连到四川瑞驰的相关员工。经查,组织卖淫罪是被告人王然伙同他人为股东,被告人刘xx同他人具体参与实施的犯罪,王然与林传永并未共谋,该犯罪所获得的利益未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且该犯罪也不是该组织惯常实施的犯罪,故组织卖淫罪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内的犯罪。
关于抢劫罪,案件来源是倪涛和赖凤伟双方之间的个人借款纠纷,并非是王然或者公司与赖凤伟之间的纠纷。虽然在借款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格式合同,但是并无证据表明其来自公司或者王然授意,也非公司的业务。该行为也属于倪涛的个人行为。
关于聚众斗殴罪,该案件发生的时间是在20181月,该时间倪涛已经和王然发生矛盾并退了股,同时事件发生的缘由为倪涛个人私事,与王然无关,也跟四川瑞驰无关。更加与公司的员工无关。
关于黑社会组织
1公司员工工资标准:
案涉公司人员以“固定工资+提成”的方式获取劳动所得,员工的基本工资 2000多点一个月。该公司各员工总体工资水平是符合自贡市平均工资标准的,工资是正常的劳动所得。
2h收入:
公司放款的本金仅有2000余万元,除要支付给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外,还要包括场地、人员、办公设备等支出,所以在客观上,案涉公司根本不具备豢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也即“养不起黑”,不存在“以商养黑”、“以黑养黑”。
3员工及股东来去自由
员工均通过正规招聘进入公司,来去自由,指控的15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观察其就职时间维度,绝大部分参与时间极短,多人中途离开,流动性极大,何来稳定性一说?
与黑社会团体完全不同。
4规章制度
案涉公司的制度主要有:
1)考勤制度:“每天上下班打卡,员工迟到早退要一次要扣10 块钱”
2)奖惩制度:业绩突出的优秀的员工有年终奖,一般就是几百元钱;收车回来按照客户缴纳罚金的30%进行提成。
3)培训制度:对业务员业务知识、法律知识进行培训。
4)福利制度:公司福利是年会、有聚餐经费,端午节发粽子,中秋节发月饼,每个员工过生日时买小礼品。
上述制度是现代企业运作的基本制度和必要手段,案涉公司没有任何反社会的另行制订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帮规”,没有强制控制措施和特征,也不具有任何犯罪特征,不是一种犯罪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对其成员的控制,而只是为了保证公司效益而实施的企业合法管理行为,这是任何合法公司都需要加强的,这种管理行为有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其成员的控制制度。案涉公司员工自由出入,人员的进入是通过正规的聘用流程,人员的退出并没有被限制,员工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辞职,有如此松散的黑社会帮规么?
指控黑社会参与者中的陈宇并不是该公司员工,他只是一个代驾行为就被强行扣涉h帽子。并强行与公司进行了关联。

以上众多罪名,均能找出诸多漏洞及错误,与不属于当事公司行为,更加与当事公司无关,存在强行关联的行为。
一审庭审中多名被告人当庭指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行为,然而却未被法院采纳,没收了相关人员和该公司的合法财产。二审判决时长达8个月,严重超出办案时效,判决书于2022113日发放,落款时间却为2022828日,而林传永自20191216日至2022113日已被羁押,时间过长,本案明显为超期羁押。
案情剖析
当初他们是经过招聘进入四川瑞驰。在多年从事公司业务的过程中,均按照公司正常业务模式进行车贷收放。从工作性质及工作职责看,几乎不参与公司其他任何行为,无法推定参与涉h催款、敲诈勒索等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要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又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通过犯罪活动达到非法控制某行业或地区经营活动的目的性(组织的目标要素),
二是核心成员的稳定性(组成的形成要素),
三是内部成员的组织性(组织的载体要素)和纪律性(组织的执行要素)。

综上,四川瑞驰没有非法控制的目的,尚未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首要分子对成员的控制力、约束力较弱,成员对组织的人身、财产依附性不强,成员之间平时联系较为松散,缺乏严密性和稳定性。四川瑞驰显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要求的“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组织特征。没有一个符合条件的犯罪组织,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显然就失去了评判的基础。

要立足于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清楚,这是实现法理情相统一的前提和基础。据以裁判的法理情,隐藏于案件事实、情节乃至细节之中。不能罔顾事实,不论是非曲直。只有把案件事实证据查清楚,把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查清楚,查明来龙去脉、分清是非对错,把案情搞明白,把事理搞清楚,才能准确区分案件性质、区分具体情节,才能全面审查、精准权衡,拿捏分寸、掌握尺度,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
要避免机械司法。面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要把相对抽象、原则的成文法律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既要关注法律的逻辑推理与形式正义,更要关注法条背后的价值观念与实质正义,因应形势变化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不能简单“对号入座”、套法条办案,罔顾常情常理,脱离群众、脱离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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