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叫毛长太,旗下经营着一家浙江儒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做的是装饰相关项目。成都中腾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考察后,与本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不料协议签订之后,对方拒不履行协议,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写下此文,曝光该公司的诈骗行为。 在2019年7月初,经过四川鑫银源TZ有限公司罗经理的主动推荐,表明成都中腾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意向跟本公司进行TZ合作。为了公司进一步地扩大经营发展,随即在当月的11日,携带公司的相关资料前去成都洽谈。然而实际上四川鑫银源TZ有限公司原系成都中腾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50%股权,并且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相同的。在他们的套路之下,以TZ的名义,骗取考察费,验资费,对方要求我请吃饭请送礼等,使本人遭受巨大损失。 在罗经理的引荐下,认识了成都中腾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平。初次会谈,对方看了本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得很愉快。双方签订了《考察确认函》,本人作为邀请方,邀请他们去本人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了解公司的业务。但是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规定,邀请方需支付15000元,作为考察费用。如果邀请方提交的融资货款资料与实地考察情况基本一致,符合融资要求,此费作为本次考察相关费用,如本次考察不成功,对方则全额退还邀请方考察费用。于是在13日时,将这笔费用交给了刘某平。 7月中旬时,刘某平带着一个人到了本公司进行考察,经过考察后确认与提交的资料相符,确认合格。 在8月初,受到该公司的邀请,又来到成都进行洽谈。而这次是在刘某平的带领下与该公司的谢某进行商讨,让本人提交营业执照、整合装饰市场项目可行性报告等一系列的材料。事后我也通过邮寄和面对面的形式,把所有的资料都提交了上去。 在8月30日,与该公司正式签署了《合作协议》,将本公司的21%股权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成都中腾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可对方又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本公司提供5000万注册资本的实缴验资报告,还需要5000万注册资本在公司账号上存留4天,把21%的股权登记到成都中腾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此时谢某又索要40万的验资费用。 后来,本人就向谢某求情,他同意说跟领导求求情,将40万降低为16万元,但是谢某已合作成功和搞好同事关系、降低实缴验资费用为由要求我请客送礼花费53013元费用都一一支付。 本以为这样就可以达成TZ合作,结果对方公司却在9月30日的时候发《告知函》,以资料不全和虚假资料过多而终止《合作协议》。 而本人也提出,将在这个过程中提交的相关费用共计228013元及资料进行返还。包括16万元验资费用、1.5万考察费用、53013元被索取的好处费,以及整合装饰市场项目可行性报告(实施纲要)等相关资料。 对方公司却表示拒绝,实在是没有办法,在9月29日,向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报案。报案后,一个叫赵云龙的人,声称让本人撤销报案,更换TZ人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在2020年1月,赵云龙又告知本人无法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本人又在2020年3月中旬,在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报案,控诉对方诈骗。最终派出所以追回了部分损失17.5万,并在6月6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不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在这个过程中,本人被谢某拿取了53013元请客费用,以及提交的整合装饰市场项目可行性报告即实施纲要(价值300万元)都拒不返还。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期间还有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于是本人向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申请复核,维持原决定。向成都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做出不予立案决定。随后我多次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110、成都市公安局督察支队、成都市12345、成都市12389、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均未采取立案处理。 由于本人事先不知道对方是故意诈骗,所以才来报案,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却已我方自愿请客送礼为由不予立案,2020年4月10日我到派出所做补充笔录警察却不让我说话,只能他问我回答,对谢某的虚假笔录却不予追究。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诈骗金额在3000以上就可以立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依据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现在本人要求成都中腾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作协议》履行相关约定,如无法履行约定,应归还本人投入的资金及材料,并对本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偿。 恳求相关部门对成都中腾财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诈骗”行为进行调查甄别,避免后来者上当受骗。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本文转载自:https://www.sohu.com/a/614633297_121414036,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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