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一线生活-深圳论坛
关注我们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手机版
手机扫描直接访问

正常XF提交资料被殴,损失谁来赔偿?

0
回复
86
查看
[复制链接]

135

主题

135

帖子

571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571
发表于 2022-12-7 10: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过某,嵊州市市民,今年50岁。因在2000年办理女方婚前房产时被错误登记为婚后共有房产,当时拒领房产证、土地证,且无提交结婚证、身份证,甚至共有人也不在场,明显属WG登记。依据相关法律,房产证是房产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的重要凭证,在办理房产证之前的赠与、转让均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加名必须在办理房产证之后方可办理,否则无效。
为此,2019年1月本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却被窗口不具行政主体资格临时工赵阳作出不予受理的《告知单》不了了之,同月上诉人民F也被无理由撤诉。为W,曾先后三次向嵊州市C进行违法举报均被拒绝,第四次方被指定给黄泽J室受理。受理期间,本人先后两次被嵊州市FJ大队长陈钢无故推搡及暴力拒访撞伤身体,导致其脑外伤、颈椎挫伤、肋骨骨折、胸骨挫裂伤、腰椎隐裂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曾分别向该院郭副J长、金副J长投诉该暴力袭民事件,但均无回复。同时,嵊州市剡湖派出S也跳过报案人过某直接以C当天撤案为由结案。而过某不服因在治疗期间未被通知结案实情及诉权(适格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却被嵊州市F局在公安局未举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强行以超过二个月复议时效驳回该申请,且拒绝审查“现场录像”真实性。过某不服该复议决定,后经人民F一审、二审均无实体审查就被匆匆驳回,现依法W申请再审,于2022年11月9日已被浙江省高级人民F受理(浙行申1863号)。现希望通过媒体披露该事件,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依法公正审理F暴力拒访袭民事件,还受害人公道。
事情发生在2020年3月16日10点45分,本人在提交受理案件相关资料时,因“黄泽J室要求本人提供2000年办理房产登记时的录像,否则无法受理”的要求向大厅J官咨询该录像的必要性,J官推荐本人向正在XF的郭副JXF咨询。本人在大厅等待过程中,担心若不服该受理万一C也要本人出具受理录像,随后有大厅相关人员告知不得录像,有温馨提示告知。2020年11点15分06秒,本人非常认真的拍了大厅上墙资料“温馨提示”的内容留作依据。没想到,当时监控录像的FJ大队长陈钢冲出来,要求本人立即消除照片,话未说完,就被狠狠抓住双肩,口中叫嚣着“永远不准你到C来!”,用蛮力倒推本人,并朝后面坚固的安全门铁框上多次撞击本人身体,最终被推出C门外。11点15分34秒,大厅保安报警,仅隔28秒本人就伤痕累累,在电话告知家人后于11点16分51秒拨打110报警被撞伤的事实,且手上的资料也未及时提交相关部门。
报警后民警赵锋杰出警,在调看现场录像问询本人时,反被F陈钢恶人先告状,诬告本人损害安全门,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和殴打他人,于11点30分左右被110强行带离。并关押至下午15点才让做笔录,期间未让看医生,也无侦察人员问询,仅留了个小姑娘做好笔录后,让本人在16时45分自行回家。而陈钢仍继续留在现场监护录像,并剪辑两次被推出C门外的镜头,把原监控点录像白色字幕时间均修改成黑白混合字幕时间,该调取的监控点2、监控点5现场录像修改时间分别为2020年3月16日11时59分、11时58分(该录像由嵊州市F2020年12月复议结束后提供),明显非民警赵锋杰现场11时30分调取的录像。更不可思议的是,录像推搡撞伤发生时间11时18分竟然在报警时间11时15分之后,先报警后撞伤,明显违反时间逻辑思维,不符真实案情。
当晚18点30分,嵊州市剡湖派出SS长才出示真实现场录像,但认为陈钢没有出拳殴打,也没有出手抓住受害人头发撞击墙壁,仅用双手抓肩膀撞击无法抓捕,无法赔偿医药费,无法道歉等。除此之外,陈钢在现场偷看本人XF资料信息,还乘机向本人S在单位诬告本人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严重名誉损害。
关于本人伤势,因无家人照料,自2020年3月17日就诊以来,当时伤情未获S在单位病假休息(急诊病假需骨科主任签字同意,因伤无法坚持到住院部),只能咬牙坚持上班,受尽苦痛折磨,更无从谈起住院治疗而耽误病情恢复,已超上百次门诊诊治,花费上万元治疗费用(2022年仍在就诊),但伤痛仍未恢复。其头部脑外伤小脑后遗症甚至出现一病三种诊断情况(磁共振),分别为良性肿瘤、可疑低级别胶质瘤和可疑脑血管畸形,分别由嵊州市人民医院(浙大一院嵊州分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解放院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庆春院区)出具放射影像诊断,而嵊州市人民医院此前连做三份头颅CT均无显示上述病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暴力执法如果造成被执行人轻伤以上伤情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滥用职权的,构成滥用职权罪等。事实上,受害人过某在未安排XF接待前的拍照取证行为,并未违反“温馨提示”内容,该内容仅针对XF时的录音、录像行为,SFJ陈钢明显是滥用职权,且在没有J官授权情况下,未出示人民J证前,立即对XF人自行暴力采取强行带离现场的行为,明显违反2013年实施《人民C院司FJ条例》第8条“人民C院司FJJ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和第9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J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C院司FJ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同时也违反第5条“人民C院司FJ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和第24条“人民C院司FJ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携带人民J证。”等。
3.16F暴力截访事件并不是普通治安案件,自2020年起暴力伤害并截访已归属为刑事案件,同时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扰乱侦查视线,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另外,受害妇女在人民C内被暴力伤害,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巨大,根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同其S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而受害妇女被执勤J故意人身伤害有权依法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J法》第50条规定,“人民J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受害人过某依法申请复议要求嵊州市公安局重新侦查并赔偿实质损害完全有法可据,且报警日为"时效中断日",怎么可能在2020年9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就过了时效呢?目前伤情尚在治疗,受害人根本无法估计自己S受财产损失的具体数额,且人身损害的时效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而2020年3月16日当天因关押延误诊治并未确诊伤势,何来结案之说?
人民C院司FJ应当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服务人民,文明、规范执法,现对XF受害人过某不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甚至还影响其XF案件不动产物权也不能及时被返还,冤上加屈。因此,站在F为民有错必究的公正立场上,应责令嵊州市剡湖派出S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行为,主动履行对陈钢暴力拒访事件进行侦查,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并对过某作出相应经济补偿及承担诉讼相关的S有费用。
腐败根源是F不作为。最后,希望浙江省高级人民F依法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人民F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F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JZ明材料,妨碍人民F审理案件的”,对嵊州市F局拒绝审查"现场录像”真伪性,妨碍人民F审理案件行为予以处罚,并对一审、二审F及时给予纠正,以维护再审申请人过某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殷切希望相关部门尽快进行核实、查处,诚切期盼您们的答复。
本文转载自:https://m.weibo.cn/status/4842243170767428?sourceType=weixin&from=10CB395010&wm=9847_0002&featurecode=newtitle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免费联系电话

400-8855-271

客服QQ:2524604571

服务时间:周一到周日8:00-23:30

关注我们
  • 关注官方微信

  • 手机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