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张霖律师,刑事辩护。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
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性侵犯罪(涉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网络涉淫秽犯罪(涉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等刑事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
作者:
(1)“妈咪”和“爹地”这些词,早已被玩出歧义。
记得在香港黑帮题材系列电影中,经常会有这么一个桥段:黑社会大佬(揸fit人)来到夜总会,中年“妈咪“指挥靓女进入包房站成一排,一一自我介绍,画面一转,大佬夜已经左拥右抱,杯杯落肚,然后宵夜直落……
至于“爹地”,你懂的。
(2)新型网络卖淫犯罪,从事“妈咪”和“爹地”角色的人,被称为“家族长”。
一、什么是家族长?
在新型网络卖淫犯罪中,家族长,相当于卖淫人员的总召集人。
家族长负责组建家族群,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招募雇佣纠集卖淫人员加入自已的家族群,壮大自己掌握的卖淫人员基数,管理或控制(上下班时间、上下班规则、陪侍收费标准等进行日常管理,规定价格及提成金额等)自己家族内的卖淫人员,为顶层老板提供卖淫人员。
在某些家族体系内,由于人数太多、分支太多,为了方便管理,于是出现了不同层级,呈现出金字塔的组织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在家族体系内,上层家族长和下层家族长在卖淫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往往存在较大差异,有的下层家族长只有招募行为,却无管理或控制行为。
家族长,除了在新型网络卖淫犯罪存在,在涉直播平台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网络赌博案件也是频频出现。
二、家族长涉嫌什么罪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三、作者观点
不要以为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必须有李四、王五、六麻子等人,才称为组织,这种概念是片面的。
根据“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之规定,因此,一个组织卖淫者管理或控制三个以上的卖淫人员,即可被定性为组织卖淫罪。换言之,无论对上是否存在顶层老板、无论是否抓到顶层老板,家族长本身即可构成组织卖淫罪。
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家族群内部往往存在不同层级,不同层级的家族长,是否都一概而论地定性为组织卖淫罪呢?有没有可能争取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是介绍卖淫罪呢?
作者认为,在某些具体案件中,针对仅仅实施招募行为的较为下层的家族长,应当予以区别对待,若没有证据证明其管理或控制卖淫人员的,则定性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或是介绍卖淫罪更为恰当。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如需专项咨询,请私信联系(或详见本号的置顶)。
办案关键词: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性侵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辩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刑事辩护实务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