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徐晓丽,家住江西南昌进贤县丽景花城。2021年9月10日我驾驶两轮电动车沿进贤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陈某兰驾驶的普通小型客车与我追尾,造成我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致我十级伤残,身为家里的顶梁柱,母亲年迈瘫痪,子女还在校读书,本就贫穷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交警判定事故责任的过程一波三折。 当时道路为单向两车道,路况拥堵,我驾驶电动车由右侧车道缓慢行驶,因前方堵车,我在右侧车道靠左行驶。后车在明显应减速避让的情况下强行继续行驶,与我发生追尾。当时事故发生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警官李某未经过认真调查,便轻率地按简易程序作出了认定我负事故主要责任,我表示不服提出复核。后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局案件侦查大队复核认为,进贤县交警大队该事故认定书不合法,依法撤销了该错误认定书,同时责令进贤县交警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重新调查、认定。 但案件发回后,进贤县交警大队竟又指派原承办警官李某审查认定,承办警官未依法回避本案,本应10天内出具新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拖延了40天,结果可想而知,不但是“走过场”,并且他还在原简易程序的错误认定上,变本加厉地加重阐述我的责任,想方设法维持其作出的原错误认定,这种做法是否为规避处分而将错就错? 新的认定书在最后盖章处,还明确告知“当事人对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当我按其准许内容向上级申请复核时,却被告知不予受理;这不是前后矛盾?故意让我失去了最后复核的机会。 事故认定书中已明确,“徐晓丽驾驶的车辆与陈某兰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而且我驾驶的电动车经过技术鉴定合法合规,事故发生后警方未对肇事方进行人员酒精检测或者毒品检测,车辆技术检测。这是存在纰漏的地方。根据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楚的显示:我驾驶着电动车一直是在陈香兰的车前平稳且缓慢地行驶(因堵车不畅),并非“突然变道”,任何一个驾车的人均可清楚地看见前方堵车不畅的情况,如此缓慢的堵车前行,竟会发生“追尾”事故,其主要、根本责任显然在陈某兰,将责任强调在“徐晓丽变道”上有违事实常理。 这一年多以来,身体伤残的地方任然疼痛,后续还需要一直进行治疗,无法正常行动也丧失了劳动能力,这次事故不仅带来了身体的伤痛,对于已判定为错误的定责任然按照错误定则执行,遭受了不公的判罚,更让我们普通百姓的心备受打击。 本案审理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单位。”故为方便有关部门公正审判,本着“有错必纠”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对该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尽快将处理结果告知。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关系到千千万万交通参与者的切身责任和权益,希望能得到大家的持续关注,也希望我的冤屈早日平反。 本文转载自: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736029143028778604%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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