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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多年遭前夫巨额索赔,多级FY“离谱”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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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14: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家好,我叫岑美温,是广西省百色市保德县城关镇的一名普通居民,离异带着一个11岁的孩子,平时靠养老金生活。我万万没想到,与我离婚多年的丈夫,会冷不丁将我告上法庭,从一审二审再到检察院复核,硬生生让我背上莫须有的债务30多万元,苦不堪言。
事情的经过简述如下:我与前夫李某涛在2009年协议离婚,婚内我们名下有一栋共建的旧楼房,又共同贷款建造了一栋新楼房,离婚时我们进行了明确的财产分割,并在协议书上做了登记,从此彻底断绝往来。结果在离婚七年后的20163月,我却收到了前夫的起诉,理由是我们共建的那栋旧楼房的地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他用18,000元买入的,属于他的个人婚前财产,请求FY裁判我偿还250,000余元的资金,作为他的个人婚前财产赔款。这就令我十分不理解,因为我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栋房子完全就是我们共同出资修建的,在我们婚后就已经变成了共同产权,我手上还持有共同建造房屋的共有房屋产权证。况且时隔七年之久,他现在才起诉我,我感到十分无理,于是便提出申诉,要求FY依法驳回李林涛的请求。却没想到,当时经办此案的法官黄某请来了一家土地评估公司,非法评估这座旧楼地皮,这座楼已经卖给别人五年之久了,已经不是熟地、净地,根本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评估的规定,这属于非法取证,最后黄某被申请回避。新接手本案的法官黄某芳更加让人目瞪口呆,我与前夫已经离婚七年之久,她竟然还依据《婚姻法》来进行判罚,判决我赔付25万余元给前夫李林涛。
如此离谱的判案过程是我料想不到也不能接受的,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市中级人民FY。二审法官农某邦等三人在庭审过后直接判定修建房屋的全部资金都由李林涛个人支付,就连新楼房也变成他独自出资23万建造的。且在尚未清算财产和卖房款去向的前提下,直接改判我再次支付140,000多元的卖房款给李某涛。至此我一共需要向前夫支付37万余元的赔款。我继续依法上诉至高级FY,这一次FY甚至没有开庭审理,直接就以离婚协议有失公平为理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FY这边行不通,我又反馈至当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结果检察官李某霖擅自将我与前夫离婚协议书的协议说成是我们的约定,因此下达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此后我向上级提交复查申请书后,接受本案的审理官李某薇在我不知情下,下达了一份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复查决定书也没有通知我知晓。导致我错过了继续上诉的机会。
本案有许多疑点无法解释,这也是我一直不服从判决的原因。首先,我前夫在婚前买下的地皮,经过我们的婚姻后转变为共同产权,且我二人都已拿到共同产权证书,FY如何判定这是他的个人财产?如果按照这种判决方法,全中国所有房地产商都可以起诉他们的业主了,因为地皮都在房地产商手中,而业主只买了产权,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其次,已经可以确定经办案件的法官存在违法事实,身为经办法官却非法取证,知法犯法,我不由得想到我前夫的胞弟李x 虎(现任某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不敢猜,也猜不到中间的原委。
这就好像在告诉我们,没权没势就该被欺辱,普普通通活了几十年,坚信法治社会带来的安全感,此刻我却深感无力与寒心。另外,对于一审法官用《婚姻法》来判决一个已经离婚七年之久的夫妻,为何上一级FY视若无睹?为什么违背法定的审级制度,不依法复核?
最后,检察院做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书而不通知本人,这完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这么明显的违规操作,在2022年的中国,真的可以存在吗?
我本人没有稳定工作,还带着一个11岁的孩子,生活十分不易,因为这一桩突如其来的起诉,我的生活天翻地覆,还背上了几十万元的巨额罚款,维权之路漫漫,而我已苦不堪言。我所求不过是一个公平正义,却始终得不到公正的裁判。实在是毫无办法了,在此恳请媒体将此事报道出来,让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予以监督,还我一个合理的结果!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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