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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楼市发布新规 涉及房地产开发等10个方面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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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20:54: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观点网讯:11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网发布了《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该意见稿本次征集意见的期限为10日(2022年11月5日~2022年11月14日)。

观点新媒体获悉,《意见稿》中涉及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地产经纪管理、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10个方面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幅度基准以及处罚机关等。

其中,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房地产开发管理)明确,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按情节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而进行预售的,按情节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不等比例的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按情节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按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或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同时,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物业管理)明确,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根据情节与危害后果,予以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情节与危害后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按情节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不等倍数的罚款。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根据情节与危害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意见稿》还分别明确了在房地产估价管理、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基准。

本文源自观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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