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和柯城F官对证据的合F性不评判、不审查。 无法评判合F性的证据,如何被认可?(2020)浙0802行初161号P决书的一段话:“(产权调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等履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评判”。证据如果不具备合法性不能成为证据,在庭审中委托人谷某已提出异议,可F官对合法性不予评判后,却依然认可并做为关键证据。只因是住建局和签无效协议的姜某身份特殊就可以“网开一面”吗?
让原告JZ可(2021)浙08行申1号再审时提出JZ又不仔细审查。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住建局明知涉案房屋所有权已不是父亲姜某(公职人员)但是依然与无权签署拆迁协议的父亲姜某签署产权调换协议,其行为明显不合理,该C迁补偿协议无效,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旦开化住建局和姜某签的协议被认可了,F律的尊严,公平正义何在?
望相关部门尽快给予协调解决强拆事件,还将继续跟进了解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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