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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编辑您好!我是一名来深务工人员,2015年11月29日入职深圳某电子公司,岗位为仓库文员。2021年9月和10月,在未经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以我的业绩下滑为由,分别扣了我1050元和3000元的工资。
多次协商无果后,我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能不能因业绩下滑而随意降薪?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李先生
为您释疑李先生您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降薪,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应当被认定为违法。用人单位合法降薪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如果有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薪资包括绩效工资,可以相应降低绩效工资。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薪资构成包括绩效工资或与公司经营状况、业绩考核相关,那么当公司经营状况下降或员工业绩考核不达标时,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实行相应的降薪。
二、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以降薪。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就薪酬待遇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出现了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的方式延期或降薪发放。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调岗调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如果用人单位不具有上述情形,未经协商,直接以员工业绩下滑为由单方面随意降薪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仲裁时直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因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等多方原因,出现部分用人单位因业绩下滑而降低员工绩效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降薪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绩效工资的计发方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道君
来源: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记者刘友婷
本期编辑:付子晴 赵晨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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