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供电市场〔2022〕22 号附件
关于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等用电价格认定细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 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电价执认定工作,相关办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电价执行要求
(一)对我市商务类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用电,如摄影工作室、烹饪工作室、酒店租赁公司等,其用电实行商业电价。
(二)对我市已抄表到户商务类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等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经用户申请并现场核实后,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文件要求,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 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且土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或获得保障性租赁项目认定书的,用电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二、办理居民电价需提交的资料
(一)非保障性住房用户
1、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个人用户提交身份证、 公司用户提交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及产权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
2、对于存量商务类公寓批量办理变更居民电价的,须提交居住用途证明(由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出具住宅用于居住用途的证明)。
(二)保障性住房用户
1、由住建相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
2、保障性住房项目运营主体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明),保障性住房项目不接受个人申请,应以保障性住房项目为单位进行申请。
三、现场核查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电认定条件:用电现场须包含能证明用户用于居住生活用的起居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厨房灶台、餐桌、床铺、卫浴等。不存在接待柜台、办公卡位、收银柜台等体现经营类性质的用品及设备。
(二)核实用户用电地址,现场拍摄门牌号确认用电地址与申请认定业务的地址一致。
(三)核实用电性质,需进入室内确认居家生活必需品, 对能证明用户用于居住用途的厨房、卧室、卫生间等进行合法拍照存档。对不符合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如现场存在工作室或实体经营情况的,也须拍照存档,作为无法办理居民用电价格的凭证。
(四)用户申请并现场核实为居民用途的,应按申请通过之日的表码为用户按原电价结清电费,后续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四、注意事项
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商务类公寓及商业类用房转租赁用房等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我市符合执行居民电价条件的商务类公寓(含其他商业类住宅)用户,可通过南网在线 APP 或“南方电网 95598” 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提交申请,经现场核实确为居民居住用途的,在一个电费结算周期内(不超过30天)予以办妥, 客户需提前在每月20号前提交申请。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要求,用户办理用电业务前,须结清全部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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