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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最近接到很多关于会所KTV涉嫌卖淫的相关罪名的案子,当事人的家属往往对其中“妈咪”,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会所的营销经理是否会涉嫌刑事犯罪,是什么罪名,会判几年等问题比较关注。事实上,大部分涉嫌卖淫的会所都少不了“妈咪”等职位,这些“妈咪”的作为往往就是招嫖。当然根据不同的情形也会涉嫌不同的罪名,最严重的就莫过于是组织卖淫罪。
笔者经过大量的判例检索,总结出会所营销经理(“妈咪”)不同情形下所涉及到的罪名,大体如下:首先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认定此罪的法院,通常认为,若营销经理(“妈咪”)对卖淫者存在组织、管理、控制的行为,则构成组织卖淫罪。这里还要考量一种情形,就是具体这些卖淫者是归谁管理,若是会所管理,则与营销经理(“妈咪”)无关,属于起到次要作用的从犯,则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从犯。
其次,就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与上述不同的是,如果在卖淫活动中不存在组织、管理、控制等行为,单纯地起到安排卖淫女给顾客挑选,从中获利的作用则会构成此罪。此罪相比组织卖淫罪较轻。
最后是介绍卖淫罪,相比于组织卖淫罪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该罪的处罚最轻。法院在认定该罪时,往往是认定嫌疑人并未受他们雇佣,仅是为了赚取介绍费,并未直接对会所的卖淫组织提供帮助、辅助作用,通常情况下仅是提供了卖淫人员的信息等内容。
律师认为:会所中的营销经理(“妈咪”),如果存在在卖淫活动中进行组织、管理、控制的行为,那么一般会被认定为是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若没有参与组织行为,仅仅对卖淫活动起到帮助以及辅助的作用,则会被认定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最后,如果仅仅是简单的招嫖,或者是为会所提供相关卖淫者的信息,会被认定为是介绍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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