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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未领工程款反成被告 原来是工程款被冒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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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5 17:1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院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侍太保、财务会计陶芹、副总经理侍其铭用诈骗、虚假诉讼等手段,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我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维护公平正义。”孙清和见到记者有些激动地说。

未领工程款 反因“超付款项”成被告

孙清和,今年57岁,江苏省连云港市涟水县市民。

在2006年至2011年间,孙清和作为实际施工人挂靠连云港市院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院前公司),包工包料建设了连云港市连云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办公楼主楼土建安装工程、附属办公楼土建安装工程、栖霞路垃圾转运站配套工程、旱厕改造工程等,工程款总额为12182486元。工程结束后,院前公司支付给孙清和9088648元工程款,最后还有 2707443元尾款未支付。

2016年9月20日,院前公司向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孙清和返还院前公司“超付”的工程款23万元及其利息。

“本来是院前公司还欠我的工程款270多万元未结,怎么现在反告我多拿了23万工程款?”孙清和大惑不解!

孙清和请求反诉,要求院前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的反诉请求,但是没想到被连云区法院驳回。

2017年3月17日,连云区法院判决孙清和返还院前公司“超付”的工程款23万元及其利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孙清和对这样的判决结果不服,于 2017年3月25日,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

工程款被冒领 法院移送警方侦查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院前公司及侍太保等人涉嫌刑事犯罪,2018年2月依法移送至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经安大队侦查。连云分局于2019年6月12日就侍太保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经安大队调取院前会司财务账目及银行流水,并通知孙清和,连云公安分局委托连云港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收取了孙清和10万元鉴定费。鉴定结论:“认定院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侍太宝涉嫌侵占471200元,侍太宝儿子侍启铭(院前公司副经理)涉嫌侵占361200元,院前公司会计陶芹涉嫌侵占1110050.76元,合计侵占1941250.76元,另外还有56万多元待侦查”。事实明朗之际,承办人通知院前公司相关人员核对鉴定结论。

孙清和说:“在2006年到2010年间,院前公司总经理侍太保、院前公司副经理侍启铭、院前公司会计陶士芹三人合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冒充签字等手段,涉嫌侵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据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连云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已经说明了事实,财务账目就是铁证。其祥情见鉴定意见明细。”

孙清河详细例举了一些账目证明工程款如何被冒领的情况:

“2006 年9月 12 日,院前公司出具一张现金支票存跟联,金额:10 万元,其存跟联并没有孙清和签字。院前公司财务帐目显示:这张现金支票持有人为孙清和,但款项被已被法院前公司法定代表人侍太宝到银行提取。”

“2008 年 9月 12 日,孙清和打借支单在院前公司,公司会计开收据3 万元,让孙清和自己到环卫处领款。院前公司把原收据(编码为0095911)二次复印,原日期改为2008 年9月27 日。交环卫处,让环卫处作为证据到连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孙清和。”

“2008 年 1月30 日,二张现金支票,一张为 10 万元,存跟联没有签字。一张为 16.305076 万元,在孙清和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签。公安调取的证据显示,取款用城管局办公楼协议,实际项目名称是环卫处排洪沟工程款总价为43.847194 万元。侍启铭以安全员年检为名,骗取我的身份证,连同现金支票,办公楼协议备注在一起,把孙清和应得的工程款 26.305076 万元接收并处置款项。借支单借款人并没有孙清和签字。”

“2009 年 12 月 21 日,会计陶芹开收据,尾号为 432 ,让孙清河到环卫处领取金额为 62.90919 万元的款项,环卫处领导让我把办公楼发票开完再付。后来对账才知道在2009 年 12 月 28 日陶芹瞒着我用尾号433 的收据己将栖霞路垃圾转运站总价为 137.90919 万元组成部分62.90919 万元让环卫处会计转账到院前公司帐户。隐瞒事实真相,骗我打了 62.90919 万元的借支单。第一笔转给我 36.219 万元,但陶芹骗我说:“这笔款是侍启铭存在公司帐上的款,借给你开票用”。第二笔款 26.690187 万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陶芹用电汇转入江苏银行墟沟支行,然后侍启铭在 2010 年1月4日前让我提取现金 17.9 万多元交给他用于办公楼我应付的办公楼税款,让我重复交税。”

“2010年1月18 日,到院前公司帐户办公楼工程款 65 万多元,实际汇给我 29 万多元,陶芹骗我说:“2009 年 12 月 30 日 36.219 万元是借给你的那笔钱”,让我在转账支票存跟联签了字。公安调取证据证明,侍启铭提取的 361200元,挂的是院前公司注册的账号,实际转入账号为(3207050301109000371237)的私人名下,目的是侦查部门永远查不清是公款还是私人所得,他们冒用孙清和身份信息领取的现金支票所载款项的行为,公安机关应该一并侦查,还民公道!”

申请重新鉴定未准 警方撤销案件

根据连云区公安分局委托连云港司法鉴定所所做出鉴定结论,孙清和认为侍太保、侍启铭、陶士芹构成犯罪无疑。“办案期间,案件经办人一直对我讲,三个人构成犯罪是一定的,问题是构成什么罪存在争议,最后案件经办人告知我本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构成其他犯罪让我向刑警大队另行报案。”根据警方的提示,孙清和遂向连云区刑警大队报案。

此后,孙清和向有关部门上访、控告、申诉,但是,在2020年6月9日,孙清和收到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书,理由是合同诈骗无犯罪事实。

“如此牵强的理由,简直视法律为儿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完全可构成诈骗、虚假诉讼及侵占等罪名!本人对撤销案件的决定不服!”孙清和说,“我到省厅信访部门举报时,省厅把案件退到市局,又重回到2年前的老套路,各信访部门之间互相推拖,踢皮球!”

原来,连云港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因为司法鉴定书的注明的日期赶巧在该司法鉴定机构连续注册的空档期,院前公司据此向警方说明该鉴定书无效,警方也就据此认定鉴定书无效。孙清和申请重新鉴定,但是警方未与批准。

“警方说没有必要再做鉴定了”孙清和说,“我也交了10万元鉴定费,既然存在犯罪事实,警方应该准许我的再次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我想不通,为啥警方不给重做鉴定!鉴定书上的日期不对,是在鉴定所注册空档期,并不意味着鉴定书没有了合法资质,况且,两名鉴定人员的资格都是有效期内的,鉴定结论是否有效,应该主要看鉴定人员是否有鉴定资格。警方不应该因为这一点瑕疵就完全认定鉴定书无效”。

此后,孙清和一直向有关部门上访、控告、申诉,请求连云区检察院监督警方立案,监督承办部门在三个月内给我答复,并在2021年2月9日给我告知函,已经向公安机关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时至今日,连云区公安分局一直没有立案侦查,案件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我的工程款被他们非法占有了,被他们私吞!还倒打一耙,反告我多领了工程款,法院竟然判我支付多领的工程款23万元!这真是颠倒黑白啊!这让我去哪里说理去呀!”孙清和最后无助地向我们诉说。

对于此案,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做出报道。

法学专家点评

关于司法鉴定结论是否无效的问题。因为司法鉴定书的注明的日期赶巧在该司法鉴定机构连续注册的空档期,说明这个司法鉴定书存在瑕疵,依据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这类意见性证据,哪怕是有一点瑕疵也是无效的,这点公安机关做无效处理没错。但是,毕竟案子还是要查清楚,可以重新委托司法鉴定,这个也是必要的。鉴于公安机关已经委托了司法鉴定部门做鉴定了,而且受害人也交了鉴定费,那么,做事情应该有始有终,公安机关从各方面角度讲,也应该重新委托做鉴定。

关于院前公司三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根据孙清河陈述的案情来看,假设孙清河陈述的案情是真实的,那么,此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意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基于以上这些职务侵占罪的特征,院前公司三人的行为高度符合,此三人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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