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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10月25日在深圳雪X医院从事康复科主任工作,2014年3月5日本人因为腰椎受伤严重向该院提交请假手续后,该院于2014年3月8日以“未有效沟通,违法纪律”为由,诱骗本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强行驱逐本人离开。上下班打卡,失业保险上报时间,工资发放到的最后日期均是2014年3月9日。因为本人病情严重急需医保报销住院手术费用,离职后找领导医院吵闹,深圳雪X医院在收取本人的财物并答应离职后的社保费用(2014年3月和4月)全部由本人自费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为早就离职的我多买了两个月的社保,致使社保基金一次性流失66628元(本人在2014年5月7日到19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手术时,总计费用112085.74元,其中医保记账666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深圳雪X医院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采用违法的手段致使社保基金一次性损失66628元,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请求依法严惩!
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早在工伤生效前三年就已经解除了。而这一切都是深圳雪X医院为了逃避自身责任采而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就像肇事司机逃逸一样,除了加重民事处罚外还必须追加刑事处罚。为什么深圳雪X医院做为肇事逃逸者,在本人多年去法院、检察院与政府机关的控告与坚持不懈的维权下,不但本应该的民事赔偿(比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一次性就业补助、加班工资等工伤应该赔偿的款项)都未曾得到解决,其刑事部分(深圳雪X医院为了私利伪造证据性致使社保基金一次性损失66628元)法院亦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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