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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说的好,“人能同甘苦,却不能共富贵”,这句话放到生意场上仍然适用。本来是一起做生意的合伙人,到了利润分配时却心生贪婪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山东潍坊的徐志强先生便遇到了这样的合伙人。
徐志强,住潍坊市昌乐县恒安街296号2号楼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70725197203044371,徐志强保证本文内容完全属实并愿意为本文内容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10年7月9日徐志强和潍坊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润泽置业)签订[润泽龙凤苑项目联合开发协议],双方约定使用润泽置业资质,共同出资,联合开发昌乐龙凤苑小区。
2014年双方在联合开发过程中因经营理念不同产生分歧,2014年11月双方委托山东世纪鸢飞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算。由于润泽置业隐匿了部分资产,徐志强对于世纪鸢飞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鲁鸢会审字(2014)第2007号审计报告并不认可,双方对于资产增值和利润分割一直未能达成统一意见。
2018年8月31日,润泽置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徐志强提起反诉,要求对龙凤苑项目资产进行分割,润泽置业支付合伙财产5000万元。潍坊中-院还是依据当初徐志强没有签-字-认-可的世纪鸢飞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鲁鸢会审字(2014)第2007号审计报告,判决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于2014年11月30日解除,徐志强应当分得17904248.84元,对于库存房屋的利润分配和审计报告存在的漏列资产等,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
徐志强于2020年8月份再次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分配利润和增值。在本案中徐志强提交了潍坊昊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润泽置业的复核报告,对原审计报告中的错漏部分和未售房产面积及未开发土地面积进行了明确说明。庭审中润泽置业承认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还剩余49864.76平方米房产和7亩多地没有出卖和开发,该数-据在2014年11月30日审计报告中也已经明确说明(审计报告第81页载明龙凤苑总建筑面积是107728.79平方米,第64页载明已卖面积是57864.03元)。主审法官贾元胜对徐志强提供的证据没有进行任何审查,直接确认徐志强对漏列财产和利润没有任何证据。2021年6月25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鲁07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徐志强的诉讼请求。
徐志强不明白,就算主审法官对自己提供的证据不认可,但在2020年8月26日的庭前会议中,润泽置业明确承认2014年11月30日后,项目尚存20322.8平方米没有销售,已销售29542平方米,在双方的调解过程中“润泽置业”也承认还有未销售房屋还有利润和增值可以分配。连被告都已经承认的事实,为何主审法官贾元胜对徐志强分配利润和增值的诉求会一意孤行的视若无睹呢?
令徐志强感到气愤的是,在拿到判决书后他与贾元胜法官沟通,贾法官竟然说,反正你们是要上诉的。试问:这是作为法律实施者与执行人的法官应当说的话吗?难道每一份判决书的下达不应该是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这位贾法官如此判决视法律为何物?
徐志强认为,涉-案项目依据成本价已经分割完毕,截止审计基准日未出-售的房产就是项目的利润和增值,因此双方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未出-售的49864.76平方米房产或对应的价值,对7亩地的增值部分可以通过评估进行分割。今年全国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徐志强希望上级领-导能够彻查此案,还原事实真-相,还当地司法环境一片天朗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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