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厦基坑支护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内,建设单位是某物业公司,施工单位是某建设工程公司。因涉案工程施工期间噪声扰民,被附近住户多次投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针对某建设工程公司的11次违法排放行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罚。
本系列案的132名住户系某小区住户,认为涉案工程临近居民楼,建筑施工噪声长期超时超标排放,对周边居住环境造成噪声污染,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住户还要求赔偿安装隔声玻璃的费用和医疗费等直接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申请,选定某检测认证公司对涉案工地和住宅在同一时间段的噪声值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超标排放行为,致使毗邻工地的某小区2栋、3栋、4栋、5栋、8栋、9栋、10栋和某大厦,以及没有毗邻工地的某小区1栋、6栋的噪声,均超过了2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昼间限值。
一审法院判令,某建设工程公司停止侵权,将某大厦基坑支护工程项目排放的噪声值降低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禁止在12时至14时以及23时至次日7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并赔偿各住户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2000元至3000元不等,并赔偿部分住户的医疗费。一审判决后,部分住户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期间,某建设工程公司确认,其在施工场界内存在加工钢筋的行为,且施工过程中空压机未设置隔声棚,涉案工地于2020年10月前未安装隔声围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项目距离某小区较近,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对施工环境进行充分考量,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多次因超时、超标排放噪声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未及时有效进行整改,主观过错明显。结合涉案项目的施工内容以及进度,在某建设工程公司未能提供施工期间噪声监测数据的情况下,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持续性噪声侵权行为。同时,综合考虑二审期间出现的新的行政处罚事实,对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予以调整:某建设工程公司向涉案施工期间一直居住或部分期间居住在某小区的住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至6000元不等,并赔偿相应住户安装隔声玻璃的费用以及部分住户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噪声污染侵权行为的影响具有隐蔽性、持续性及缓释性等特点,属于感觉性公害,它的危害结果不仅取决于噪声的强弱,而且与被侵权人的生理、心理状况有关,具体的危害程度难以用客观数值来衡量或评价,赔偿标准的确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侵权行为。
本案在酌情确定赔偿标准时,综合考量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的声环境保护义务、过错程度、居民楼栋距离施工场界的远近以及居住时长等因素,采取的量化标准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