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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版《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就开始施行了,同时2014年11月6日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会废止。与旧版相比,新颁布《规定》有5处变化:
一是延长了女职工终止妊娠后享受产假的天数。旧版的“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新版改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旧版的“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新版改为“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二是明确了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三是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不再单列生育基金项目。
四是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五是生育医疗费用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精简办理材料、简化办理流程。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时间不变: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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