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6月作出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根据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修正案》进行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修正案》和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编:518035
联系电话:88128415
传真:88101550
电子邮箱:jcsfgw@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网址: www.sznews.com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8月10日
附件1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
五、将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
六、删除第一百零四条。
其他条款序号依次调整。
附件2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6月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根据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部分法规规定的执行情况,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修改,形成《〈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现就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交通影响评价审批。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调整适用和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暂时调整适用《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同时暂时停止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经过近三年的实施,现拟维持调整适用和停止适用后的做法,取消交通影响评价审批,不作为用地规划审批的前置必要条件,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和第十一条第二款“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回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时抄送建设单位”的规定,修改为“建设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关于交通影响评价执法。
考虑到交通影响评价不再由交通运输部门审批,仅提交规划部门作为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的参考,不宜再设置处罚条款,删除第一百零四条。
三、关于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和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应当直接缴入国库,不得再转入其他财政专户进行归集,将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专项”修改为“统筹”,删除“专户”、“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