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是深圳罗湖书城的商户,最近到了续签租赁合同的时间,之前已向深圳出版发行集团的出租方缴纳了三个月的柜台租金作为保证金,这次签订合同被告知,还需要签订一份《营运管理合同》,再交纳1个月柜台租金才能续签租约(收款方是:深圳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甲方是:深圳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点:深南东路5033号金山大厦1703室),合同里面涉及的条款,好多在我们之前的租赁合同里有涉及,但这份合同更加详细具体细分了某些事项。我们每月的租金都是由深圳出版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随着电商的普及,及大众购物习惯的改变,实体店生意越来越差,一样也波及到我们,国家正在大力减免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负担,我们已经向深圳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交纳了三个月租金做为押金,做为深圳出版集团--同一集团旗下公司,你们向市场商户收取“运营保证金”是否合理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