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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1月,上访人与被上访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种蕉用地协议书》(下称“协议书1”),约定被上访人提供土地给上访人种植香蕉,面积为五十亩,期限为三年,自1983年5月29日起至1986年5月29日止,协议书1第五条约定:“在土地使用种蕉时间,如国家需要征用时,双方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需要,其蕉种(苗)及有关青苗等赔偿(征地费全属被上访人)款按三七分成,即甲方(被上访人)得30%,乙方(上访人)得70%。”;因协议书1到期,上访人与被上访人便于1987年1月1日签订《续约种蕉用地协议书》(下称“协议书2”),约定被上访人提供土地给上访人种植香蕉,面积为五十亩,期限为三年,自1987年元月起至1990年元月止,协议书2第五条约定:“在土地使用种蕉时间,如国家需要征用时,双方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需要,其蕉种(苗)及有关青苗等赔偿(征地费全属被上访人)款按三七分成,即甲方(被上访人)得30%,乙方(上访人)得70%”。协议书2第七条同时约定“继补充84年4月份提供乌仔坑(土名)田70亩给乙方(上访人)种植香蕉。”即被上访人自1984年4月起共计提供土地近120亩(下称“蕉园”)给上访人种植香蕉。
协议签订后,上访人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负责购买香蕉种苗、生产工具、肥药,支付办场费以及工人工资、生活费用等,共计投入资金220万元左右。经上访人四年的精心管理及艰辛耕作,蕉园长势喜人,丰收在望,此时(1988年3月)上访人却被告知,蕉园将被国家征用。上访人便依协议书的约定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需要,但被上访人并未依协议书的约定,足额向上访人支付赔偿款。
为此,上访人多次向被上访人追问其应得的赔偿款,但被上访人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无奈之下,上访人于2017年10月13日到深圳市罗湖区信访局就其与被上访人坭岗公司合同纠纷一事寻求帮助。在调解会议上,被上访人总经理表示上访人与被上访人当年签订的合同属实。但因被上访人当初的经手人已去世,1988年征地后是否向上访人支付补偿款仍需核实。会议最后商定,上访人与被上访人均回去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并初定2017年11月1日再行协调。但在此次调解后上访人并未得到任何答复,直至清水河街道信访办在2018年1月17日告知上访人,因被上访人拒绝参与调解,因此未能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上访人便向深圳市信访局寻求帮助,却被告知此事已由清水河街道信访办处理完毕,便对上访人的请求置之不理。上访人认为,被上访人拒绝调解的行为与其以各种理由推脱的行为均有逃避履行责任的嫌疑,被上访人已承认双方签订协议书的真实性,但对于是否已履行支付赔偿款一事并未做出任何正面的答复,也未提供过任何材料证实其确已向上访人支付赔偿款。上访人仅希望被上访人能够实事求是按协议书约定向上访人支付赔偿款及其至今的利息,倘若被上访人确已向上访人支付赔偿款,其又怎会提供不了证据呢?自蕉园被国家征用至今已三十多年,上访人现也已年迈,身体日渐虚弱,但上访人从未放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访人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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