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深圳市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两项法规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市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法规的议案》已经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议案进行审议。为做好审议工作,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规定,现将该议案的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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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废止《深圳市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法规的议案的说明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6月16日
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深圳经济
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适应审计监督新形势新要求,现提请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两项法规予以废止。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提请废止《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理由
(一)《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不适应审计监督新形势新要求。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于1997年出台,历经三次修改,对加强我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如:明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由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异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作出复查决定,等等。2019年,市委根据党中央关于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决策部署,组建中共深圳市委审计委员会以及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并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条例》规定的由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内容已经过时,与党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精神和审计监督机构改革实际不相适应,与我市有关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做法不符,有必要予以废止。
(二)废止《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后,我市可以依照《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做好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废止后,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现行规定执行,能满足我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一是《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确立了包括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制度,对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实施、审计评价、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详尽规定。二是在有关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方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明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党中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执行”。现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职责、权限、法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故《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废止后,有关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有法可依。
综上,《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已不适应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际需要,且按照《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及《审计法》等规定执行,有利于我市有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部署,可以确保我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依法推进,建议对《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予以废止。
二、关于提请废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理由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已不适应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新模式。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于2004年出台,并曾于2018年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清理要求进行修改,以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中介机构)审核替代审计机关结算审计。2019年机构改革后,原深圳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更名为深圳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调整为市财政局下属单位,履行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在内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核职责,确立了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新的管理模式,即政府投资项目不再经过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相应的结算审核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畴,由评审中心负责,依照财政投资评审领域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因此,《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已不适应机构改革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新模式,有必要予以废止。
(二)废止《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后,我市可以依照《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对于由审计机关开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现行《审计法》《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有关审计范围、对象、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尽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废止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法可依。
综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已不适应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实际情况,且现有法律法规能满足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需要,建议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