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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儿童落水身亡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在沿江乡鸡街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驻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治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共100余人旁听庭审,对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增强司法透明度、以案释法宣传法律表示满意。
今年来,麒麟区法院结合百庭百案公开庭审活动,改变传统坐堂办案的方式,采用走出去的巡回审理方式,选取贴近群众生活的典型案件到社区、农村等地开庭办案,减少群众诉累,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公开庭审活动中,麒麟区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治办工作人员旁听,让更多群众了解法院工作情况和办案程序,增加案件审判的透明度。
4月25日上刘云涛午,经过精心挑选,麒麟区法院少年庭选取了一件未成年人损害赔偿案件到案发当地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所经营的废品塑料加工站招收工人,2012年3月5日,原告苏某、李某带领年仅四岁零八个月的女儿苏某某从老家贵州来到该废品加工站打工。到达当天,小孩苏某某在废品站独自玩耍时,不慎从塑料废品堆积物上坠入该废品加工站的废水循环池内溺水身亡。事发后,被告支付给原告3600元。 麒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致人身体损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事发废水池是在被告的加工站内,用于废品加工处理,并由被告管理、使用。根据事发当天派出所勘察的照片显示,该水池四周堆放了塑料废品,水池的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示,水池的上面盖有一块铁,但水池的一角大约50-60cm平米没有加盖铁。
该水池开挖后被告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语以引起他人注意。尽管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起到正常安全防护的作用,有明显漏洞,其水池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故被告应对苏某某溺水身亡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苏某某作为一个四岁多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存在明显监管不力,监护人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麒麟区法院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判决由被告承担40%的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旁听群众对法院深入基层开庭,及时化解纠纷的工作方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并称赞案件处理公正合理,令人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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