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掇刀拆迁专班的2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列青苗补偿费,并在补偿费领款单上签名,为被拆迁村民和自己套取政府补偿款46万元,犯下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和受贿罪。近日,两人均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多。
40多岁男子周某2005年9月至今被临时聘用为掇刀一单位的公职人员。50多岁的吴某(女),也是掇刀一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期间,两人按照掇刀区政府统一安排,参加区项目拆迁工作。
2010年7月,天茂项目一期需征用掇刀双泉村部分土地。根据项目指挥部安排,朱某(另案处理)为拆迁专班青苗补偿组负责人,周某、吴某为青苗补偿组工作人员,三人负责该项目在双泉村的青苗林木数量锁定、补偿工作。双泉村村支部书记、主任陈某家的房屋在被征用时,陈某找到时任征地拆迁专班现场负责人的张某(另案处理),以自己家的房屋被拆迁,房屋附近不在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苗圃不好管理为由,要求将苗圃的林木也给予青苗程少为在哪家医院坐诊补偿。之后,在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张某要负责青苗林木补偿工作的朱某给予陈某约38万元青苗林木补偿。周某、吴某和朱某在对陈某家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田亩青苗林木数量进行摸底调查锁定时,明知其实际被征用的田亩数只有1.93亩,青苗林木数量很少,按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规定只能获得2.3万元的青苗补偿费,张某的安排明显违反规定,周某、吴某和朱某仍然按照其指示,采用虚增田亩数量林木数量的方式,分别以陈某的父亲、妻子、女儿的名义制作了三份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和三份青苗补偿款领款单,并在领款单上签字,使陈某获青苗补偿费共计38万多元,其中36万多元青苗补偿款系违规补偿。陈某家的苗圃因在规划红线外,至今没有被政府征用。
同年12月,周某、吴某和朱某商量决定从村民曹某的拆迁补偿中套取资金。朱某遂对曹某谎称拆迁小组有不好报账的开支,需要从曹的青苗补偿款中走账冲销。曹某表示同意。之后,三人在曹某及其女婿的土地征用补偿协议和青苗补偿款领款单中虚增了青苗补偿费9.8万元。当月21日,曹某将虚增的9.8万元从自己和女婿的账户中取出交给开车前来的周某、吴某和朱某三人。三人平分,各用于个人开支。
2011年,天茂项目二期征用双泉村官某的土地,周某和朱某负责官某家的青苗摸底调查锁定工作。官某请求周某、朱某两人对其青苗补偿时予以关照,周某、朱某两人表示同意。为感谢周某、朱某两人,官某送给周某、朱某两人现金共计1万元,两人平分后用于个人消费。
今年3月,周某、吴某和朱某的不法行为被检方发现,周某、吴某两人退清全部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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