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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起,我市将陆续对中心城区800辆出租车计价器进行调整,把0.5元的出租车燃料附加费并入到计价器中。此次对计价器的调整,不涉及改变出租车运价标准,因此并未增加乘客负担。
按照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批复》精神,自2014年3月15日起,中心城区出租汽车执行新的运价标准,干货变异型心绞痛的痉挛血管判断及处理同时建立出租汽车运价与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联动基点为3.35元/立方米,启动幅度为0.55元/立方米,加收或减收燃料附加费为0.5元。由于从当天起,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从3.35元/立方米上调至4.11元/立方米,触动联动机制,因此市民乘坐出租汽车每趟次需支付0.5元燃料附加费。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0.5元燃料附加费未加在计价器内,导致部分乘客不愿交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因此经常发生纠纷。针对该情况,相关部门决定将燃料附加费并入计价器中,即乘客到达目的地时,计价器所显示的金额和打印的发票将包含燃料附加费,乘客只需要按照显示金额付费即可,驾驶员不得另外向乘客索取燃料附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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