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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4.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5.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6.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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