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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新闻联播 综合讯】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1、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2、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3、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
4月24日下午3点10分,就职于北京某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的王向力终于吃上了当天的第一顿饭。
从周一开始,每天接到上百个咨询,其中大部分都和劳务派遣公司增资有关。王向力告诉记者,近期此类业务量的猛增是他从来没有遇见过的。
记者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于4月19日至5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抬高到200万元,并强化了对劳务派遣的监督检查。而该《征求意见稿》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导致王向力业务猛增的主要原因。
重新设立行政许可
去年12月底,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改内容主要对劳务派遣做了归置,其中就有设立行政许可的要求。4月24日,《劳动法》专业律师胡敏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限定,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一个细则。
行政许可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国各地的法规对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程序作出了不同限制性规定。大体分为三类:一是行政许可制,即在进行工商登记前,要先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二是备案制,即在工商登记后要向有关部门给予备案。三是公告或抄送制,即劳务派遣公司在工商登记后,由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公告或将新成立的公司抄送给有关部门。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放开了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限制,仅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取消了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先行许可规定,最终导致了劳务派遣领域的泛滥。胡敏表示,此次重拾行政许可,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意味着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从备案制回到审批制。
用工比例后续发布
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中,关注度最高的当属对劳务派遣工用工比例的界定。
《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动法》修正案中要求的劳务派遣工用工比例尚无规定,4月23日,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杨保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荨麻疹防治医院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因其具有的独特优势,在国内被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广泛使用,尤其是在石油、石化、银行、电信等大型国有企业,用工比例一旦限定,对相关单位将会造成影响。
一位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大部分国企垄断行业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比例均在五成以上,部分分公司的用工比例更高。
胡敏表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均在7月1日实施,按照时间推算,该比例必将在该日期前发布。届时,相关的劳务派遣纠纷将会大幅上升。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只是针对劳务派遣公司设定的规定,相关的用工比例不会在此《征求意见稿》中显现,后续还将会有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出台,但具体的用工比例和发布时间尚在研讨之中,7月前出台的可能性比较大。
记者采访获悉,部分银行、电信以及铁路等领域已开始通过清退劳务派遣工和业务外包等形式规避新政。
劳务派遣工新政是为了加大劳务派遣工的保护力度,清退劳务派遣工的行为与新政的本意正好相悖。4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刘俊海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起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首先要立足于鼓励扩大就业,其次鼓励雇主直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关系,通过市场引导的方式,把劳务派遣压缩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之中。
刘俊海建议,用工比例的界定应该尊重市场的规律,立法者只需倡导,将刚性的强制性规则改为有弹性的倡导性规范,鼓励企业直接雇用劳动者,同时规范现有的劳务派遣市场,特别需要建立和完善违反这个规定的问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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