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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
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运维人员小章2018年初进公司,与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底就到期了。本来我们想继续留用,但年后公司资金困难,考虑再三就通知小章3月15日以后就不要上班了。小章说公司这是裁员,没有经过报备也不符合规定,属于违法解雇,要我们支付他违反解除赔偿金。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为什么还要赔钱?请问,他的说法有依据吗?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读者 吕先生
吕先生:
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问题。用人单位到期不愿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合同的补偿金。但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合同到期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况。
对于用人单位此时能否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原来司法实践中多持用人单位必需有法定解雇理由,否则即为违法解雇的意见。但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做了新规定,该解释第三十四条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该条款的规定实际是明确了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一年内,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再续签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到期终止的情形,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按违法终止论。但对合同期满继续工作超过一年的,则视为双方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有法定理由,否则即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们不愿再与小章续签劳动合同提出终止,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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