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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职场上有些话不能乱说,一不小心就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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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6 08: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话说“病从口入,祸从口出”

尤其在职场上,

有些话不能随便乱说!

不仅可能面临丢工作的风险,

还可能违法了!



最近,

就有人因“八卦”同事构成侵权

还有人因说话无下限被判赔近10万元!

究竟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



案例一

在微信群“八卦”同事

虽内容属实但也构成侵权

事件回顾

张女士见同事刘某数次堕胎,就在一个刘某不在的微信群里进行“八卦”。虽然她未指名道姓,但可以从她透露的信息中推测到是刘某。由于她不知道刘某的男友也在该微信群中,导致刘某与其男友发生剧烈争吵乃至打架并最终分手,刘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

针对此事件,张女士“八卦”的内容属实,也没有致害的恶意,但这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张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刘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其中的私密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通讯秘密、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及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等等。

刘某曾数次堕胎无疑是“个人经历隐私”,其因而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女士就刘某不愿他人知道的隐私,未经刘某明确同意也未经法定程序就以“八卦”的方式公开,虽然内容属实,但该行为与上述规定第(五)项情形相吻合。

虽然张女士不希望刘某受到损害,但因她的“八卦”,已经导致刘某与男友发生剧烈争吵、打架、分手,并造成刘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这意味着张女士对刘某的损害是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一男子言语骚扰女同事致其抑郁

被判赔近10万元

事件回顾

日前,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上海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

原告王莉与被告徐强在人事行政部门共事,徐强几乎每天向王莉发送骚扰信息,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有时,徐强还会在深夜给她打电话。

■2020年3月

王莉寻求所在公司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徐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王莉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

■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

徐强又拨打了王莉电话。王莉看到了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徐强再次写下保证书。

面对徐强的反复骚扰,王莉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休病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王莉寻求医生帮助,并报了警。

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徐强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徐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2020年底,王莉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徐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近年来,职场性骚扰这一字眼愈发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女性往往因各种因素选择隐忍。为此,不少受害女性长期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精神痛苦。

今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列一编,并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编中,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确立了单位的防止、制止义务。



本案对性骚扰行为作民事追责,为遭受性骚扰的女性支起“保护伞”,给性骚扰者念起“紧箍咒”。

如果遇到职场性骚扰,上海杨浦法院法官郑马威提示:

第一时间要积极寻求帮助,包括家人、朋友、公司同事、领导的帮助,以防止损害后果扩大。此外,要学会保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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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看着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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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跟真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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