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如果进入我们单位,打算什么时候结婚要孩子?”“你还准备生二胎吗?”“产假休息时间太长,会影响工作效率和进度,所以你可能不适合在我们单位。”……很多女性从踏入职场第一步,就面临很多单位因性别因素设置的种种“关卡”。石景山法院法官认为,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女性劳动权益,是破解女性就业困局的有力措施。
![](https://p1.pstatp.com/large/pgc-image/SR9COr63HVurW9)
资料图 冯晨清 制图
就业有门槛
求职遭遇冷脸 获精神损害抚慰
案例
女生小郭在网上向一所烹饪学校应聘文案职位,但是该烹饪学校以所招岗位“限男性”为理由,多次拒绝接收小郭的简历。小郭以该校存在就业性别歧视为由起诉,最终法院认定该烹饪学校侵犯小郭平等就业权,判决学校对小郭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法官建议
实践中,像小郭这样只因性别原因就遭遇用人单位“冷脸”的情况还有很多。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相关法律规定,通过面试询问婚育情况、私自限制岗位录取性别等措施,为女性就业增设“隐形门槛”。
女性求职过程中,若遇用人单位“性别歧视”问题,应及时保留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中对性别的限制、与单位沟通的相关记录,及时向负责劳动保障的有关部门反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备孕遭解雇
拒绝喝酒应酬 备孕时间应告知公司
案例
石女士在上海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半年前开始备孕,但并未事先与公司沟通。一次谈一个“大单”需要与客户沟通协商时,石女士以“正在备孕,不能接触酒精”为由,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涉及应酬的工作安排一律不参加。之后,这笔业务没有洽谈成功,公司以石女士的表现严重影响业绩为由,解雇了石女士。在双方进行劳动仲裁的过程中,仲裁认为石女士事先未向公司告知备孕事宜,对公司人事与工作安排造成不利影响,判定公司对石女士进行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法律法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建议
备孕期间,劳动者若不事先告知单位,可能会出现对自身和公司利益都造成损伤的情况。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司对确有备孕安排的女职工无权要求其停止备孕,否则就涉嫌侵犯其生育权。因此,如女职工婚后已有生育计划,可就备孕时间提前告知公司,如公司知情后仍以推进工作为由,安排职工进行损伤身体的行为,且确实造成员工身体健康状况受损,职工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公司进行相关赔偿。
用人单位在制定员工规章制度中应当将备孕期纳入考虑因素,了解员工生育计划等事项,提前做好合理安排。
“三期”被排挤
费用假期被克扣 产检也应计入劳动时间
案例
唐女士起诉北京一家网络技术公司,她在休产假期间,该公司以代扣社会保险费为由,将唐女士的生育津贴擅自扣除且未通知本人。唐女士要求该公司返还不当扣除的生育津贴。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根据当地生育保险补偿要求,将擅自扣缴费用返还给唐女士。
适用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对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有较多保护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生育津贴不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
除生育津贴在员工不知情情况下被擅自抵扣的问题外,还有用人单位将女性产前检查时间算作事假,并将产前检查次数与工作表现和工资绩效相挂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所以孕期女职工产检不可以被随意算作请假,并与工资等其他事项相挂钩作为判断女职工表现的依据。
法官建议
面对此类情况,女性员工应及时与单位协商,如确有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应保存工资流水、工作调动情况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形式捍卫自身权益。而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发放相关补贴并做好人事调度,确保女员工在产前产后充分休息,返岗后能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实现员工公司的良性互动。
(原标题:就业有门槛 备孕遭解雇 “三期”被排挤 职场上的女性歧视是违法的)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侯蕴桐
流程编辑:u0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