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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依法全拆”?6类买房人应早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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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1 20: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一位手上有6套小产权房的人焦急地向笔者询问,今后小产权房究竟走向何方?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答案显而易见,小产权房自始至终都不被认可,也不被承认,始终处于不合法的地位,所以早晚被拆不可免。



但同时,一个新问题如约而至:面对总数量是商品房4倍的小产权房,也不可能一拆了之,毕竟这也是一种巨大的资源浪费,更何况,小产权房确实解决了大量的刚需购房人群的居住问题,一套商品房价格100万元,而小产权房的价格才30万元,如果仅仅是为了实现“买房居住”的基本功能,小产权房完全符合条件。
对于禁止小产权房的法律条款和规定有很多,例如:
根据我国《先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了被明确划定为国有用地之外,全部都是归集体所有,自留山、宅基地等都是集体所有制。”同时,另外的一些条款要求,“个人不能随便使用和占用集体用地,也不能应用集体用地进行营收买卖活动,也不能把集体用地进行相关出租使用。”



当然了,不允许集体用地的转让、买卖活动,同时也限制了集体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产的转让行为。
是不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用地之上的东西都不允许转让?也不是一刀切。
根据《先法》第第62条第4款要求“农村的住宅转让、出售之后,不能再重新申请宅基地建设房产。”也就是说,在农村的集体范围之内,宅基地住宅是可以相互转让的,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如果张三把自家的宅基地房产转让给了李四(本集体之内成员),那么张三将失去宅基地房产,也不能重新申请宅基地来建设房子了。



为啥会这样?因为在农村的土地使用具有特殊性,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居民可以无偿享受宅基地并且可以建设宅基地房产,有3大原则:一户一宅、一地一宅、地随宅走。具体而言就是,农村一家只有一块宅基地,一块宅基地只能建设一户房子,同时这块土地只有使用权,当房子存在的时候,地的使用就存在,当房子消失的时候,地使用权就消失了。
小产权房究竟违背了哪条法律?可以说,上述的3条法律都违背了,特别是违背了“一地一宅”的原则。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时候,商品房价格步步高升,同时也有很多人面临着买不起房的尴尬局面,这就让很多城市郊区的农村人看到了新的财富契机——多建几套房子出售赚钱,所以在集体用地把控不严格的年代里,很多农人推倒自己的宅基地房产,新修一栋8层高的楼房,自己居住一户,其他的全部对外出售,自己可以办理一份房产证,其他的不能办理。



交易无保障、被拆除无赔偿、无法办理房产证等问题如约而至,如何化解?专家给出了多种不同的意见,有人建议,由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复杂性,建议统统转换为保障房产,等到这些房产的使用寿命到期之后,逐一进行拆除。但这也有一个问题,既然小产权房的建房之初就不合理,那也就无法转换为其他保障房产,因为违法的东西不能合法化。
如何解决?小产权房“依法全拆”还是“有序转正”?央媒回应来了!
人民日报在《小产权房为何屡禁不止》一文中就对小产权房提出了多方质疑,认为既然这种房子不合法,那就不应该建造,这也是官媒们一直以来对于小产权房的基本态度,可以说,不管如何,现阶段或者长期时间内,小产权房是不可能转正,趁早打消这种念头。



现阶段,6类买房人应早打算!人民网在《北京将对小产权房分类处理,涉六类房应依法拆除》文中给出了6类需要拆除的小产权房类型,购买或者建设这6类房子的人应该早打算,因为这6类房子早晚会被拆的:

小产权房要拆除的6类情形是:

经检测鉴定,房屋质量达不到国家或城市标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又不能采取可行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

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总体规划为一般农用地、基本农田的;

占用土地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

占用公共道路、绿地、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的;

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的;

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

“其他依法应当拆除的情形”也应拆除。



看到这里,不知道拥有多套小产权房的人心理如何感受。虽然说6类明显违规(或者说情形比较重)大概率会被拆掉,但是广大的其他小产权房现阶段并无“一刀切”拆掉的可能性,因为不仅是资源浪费的问题,而且是广大的居住需求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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