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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晓兰)11月23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涉及明确监管范围、设立监管账户、明确监管期限、规范资金缴存、明确相关责任等10个方面。
《通知》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对保障建设项目竣工交付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监管,列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他为非重点监管资金。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简称“监管部门”),并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监管账户的设立模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要确定监管银行,并以楼栋为基本单位开设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预售许可证中应载明监管专用账户名称和账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现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和监管协议。
同时,《通知》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预售项目楼栋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条件为止。《通知》还明确,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申请住房贷款的,应将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购房人已存入专用账户的首付款凭证。
此外,《通知》对相关责任做出划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购房款未进入或未全额进入监管账户、收取其他名目款项,逃避或变相逃避监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监管协议约定暂停其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监管协议约定暂停该项目的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网签、备案,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监管银行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监管部门可取消与该监管银行的合作关系。监管部门和监管银行的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编辑 武新 校对 危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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