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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女同事指称实施“性骚扰”的时候,周围没监控,没人目睹,出警的民警也没有认定性骚扰的存在,但是企业还是为此支付了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中院今天发布消息,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单位内部出现了性骚扰事件,单位不得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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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为某餐饮公司炊事员的张某自称因遭遇性骚扰拒绝上班,与单位发生了矛盾。她说,同事郑某在食堂过道触碰到她的胸部,她向公司项目经理反映郑某不仅摸过她的胸部,还摸过她的腿,她提出要求,不再和郑某一个班组。此后,她先后三次提出“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但是要求均被单位拒绝,张某于是报警,并且次日起没有再上班。
几天后,张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餐饮公司也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仲裁作出有利于张某的裁决后,餐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解除了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但无证据证明郑某确实对其进行性骚扰,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餐饮公司支付张某1.1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中院主审法官表示,此案件中,事发地点没有监控,没有目击者,民警的出警记录也没有对事情作出认定,但在案证据显示,郑某认可他触碰到张某的胸部。餐饮公司项目经理也作证说,郑某平时对女员工说过“谁要生二胎,找他”这种熟人间“玩笑话”。法官认为,张某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提出不和郑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积极与张某协商工作安排,预防类似事情的再发生。但餐饮公司却对张某的请求不予理会,还责令她到岗,并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未尽到管理者的义务。
法官为此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应要求员工在工作中注意保持距离与空间、避免涉性骚扰的“玩笑话题”,依法及时对规章制度中有关性骚扰的行为及处罚予以明确,并告知员工。一旦接到性骚扰投诉,应及时向投诉人了解情况,与被投诉人谈话,调取保存证据,依据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并注意保护员工的隐私。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安然
编辑 谢永利
流程编辑 刘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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