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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很神奇的司法制度,卖淫女无罪,顶多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被拘留罚款,不涉及犯罪问题。但是,卖淫女的妈咪、老板、保镖们都是构成犯罪的,涉及的是组织卖淫罪。
一、案情
张某等人在县城开了一家KTV,以酒水促销员的名义,招募了一大批年轻的学生们、社会青年,为客人提供卖淫服务。KTV有八个妈咪,每个妈咪下面又有多个卖淫女,他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和客人进行会谈,然后进行私密会谈,私密会谈其实就是在一个单间里面,想谈什么都可以、做什么都可以。
提供服务的女生都称之为模特、佳丽,按照姿色等级和服务的内容、时间长短,收取100到2000不等。妈咪则从中收取10%的服务费,KTV则收取40%的服务费,公司提供保镖,以及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场所、道具、器材等等。每个月计算奖励、提成和劳务收入,公司再以一定的名义钱款支付给美女们。
就这样,这个KTV异常火爆,最后迎来了便衣侦查员和记者,将该KTV的色情服务全部曝光,很快,公安机关就将这个KTV一网打尽,包括小姐们和妈咪们、保安们、老板们,全部抓获归案。
他们都被指控构成组织卖淫罪,包括小姐们也都成为被告人。他们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他们只是提供劳务服务,赚取一点辛苦费,顶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罚款就可以了,不构成组织卖淫犯罪,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哪些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哪些人不构成犯罪呢?这是本案各方比较关注的地方,毕竟这么多人都被抓获,最终不可能全部都被判刑的,只有少部分才会被判决成立组织卖淫罪。
1、小姐们认为,他们只负责提供性服务,然后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其他的什么都不知道了,自己只有卖淫行为,甘愿遭受行政处罚,但是不构成组织卖淫刑事犯罪,请求公安机关尽快放了自己,自己还需要继续努力赚钱养家糊口、买化妆品。
2、妈咪们则认为,他们只是KTV的熟客,介绍了一些朋友来KTV消费,根据KTV的营业模式,他们介绍客人来消费就可以获得一些提成,至于KTV有没有提供性服务,自己就不知道了。自己从来没有安排、指使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服务,卖淫女也不是自己招募进来的,KTV也不是自己经营管理的,因此,他们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没有参与组织卖淫。
3、保安们则认为,他们只是提供保安服务,例如巡逻停车场,KTV发生纠纷的时候及时介入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反正他们提供的只是保安服务,KTV招聘他们来就是当保安的,KTV确实有女生提供性服务,但这不是他们管的范围,他们有没有提供性服务跟自己没有关系,自己又不认识这些女生,也消费不起。总之,保安们认为自己没有参与组织卖淫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4、老板们则认为,他们是KTV的股东,但是日常经营管理都交给职业经理人,自己只是收取固定收益,不管具体经营情况,有没有提供性服务自己不是特别清楚,听说有人提供性服务,但是自己在股东会上多次强调不要搞这些色情生意,后来他们没听,自己也管不了那么多,股东又不止我一个,总之,我作为股东之一,对KTV的卖淫活动有过失,但没有组织卖淫,不构成组织卖淫犯罪。-三、法律分析
在案证据其实可以比较充分地证明,该KTV的卖淫活动是有组织的,KTV提供了固定的卖淫场所,有固定的上班制度、上班服装、工作时间、签到制度、收费标准、请假制度等等,他们的管理是完善的,提供性服务是有组织的,因此本案存在组织卖淫的犯罪行为。KTV和卖淫女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KTV通过卖淫女提供性服务而获益。因此,公司的老板、管理人员、妈咪、保安,都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特征。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卖淫女没有参与KTV的经营管理,没有参与卖淫的组织行为,只是提供性服务,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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