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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0日,吴女士入职湖北某装饰公司担任客服人员,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5000元。入职后,吴女士以个人原因为由拒绝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公司的要求下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承诺在职期间不会要求公司为其补办社保,其后果由本人自主承担,但公司需要每月向吴女士支付社保补助。一年后,吴女士向公司提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公司未缴纳社保,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认为:虽然双方通过社保补贴的形式而不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但双方的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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