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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用人单位能否与因疫情未及时复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看到这里,相信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如果我们因为疫情无法及时复工,公司不但不能辞退我们,还得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给我们。
问题二:职工拒绝企业要求提前返岗安排算旷工吗?
不算。
企业要求职工在延长的休假时间到岗上班,属于安排职工加班,除非“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员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能按旷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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