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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省经信厅明确的防疫物资配套单位不再公示。 2.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流、仓储、银行窗口部门,电力、水务、通信、燃气、农资、养殖、蔬菜等保供单位不再备案,在落实企业防疫责任及措施情况下进行复工,各镇街(场)、平台加强监管;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店、便利店、理发店、瓶装液化气等商店可逐步复工备案,各镇街(场)、平台结合实际分批备案。 3.规下企业由各镇街(场)、平台自行备案。 4.复工企业员工人数如有增加的,需及时向属地镇街(场)、平台备案,并由镇街(场)、平台汇总后报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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