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犯罪辩护律师】夜场经营者与妈咪的“默契”?(二十二)
作者:张霖律师,坐标广州深圳。刑事法律咨询,可私信交流(见本号置顶)
法学学士、管理学硕士;精通粤语、普通话。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3年律师执业至今,参与和代理不少刑事案件(包括省厅督办的重大犯罪案件),取得较为理想的办案效果,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
作者:
防疫措施全面放松后,人们的日常生活基本恢复至疫情前的状态。
每天做核酸的日子,似乎是很久很久之前的事情。
前几天是周末,作者在XX口岸附近的“三沙一水”逛了一圈,各“娱乐场所”停满了车,大家都在报复性消费。
看到这些“夜场”,不由回忆起“夜场卖淫案”的某些细节,引出了一些新的思考……
记录下来,或许对未来的办案有所帮助。
(注:文中人物已作处理)
一、夜场
早期,夜场被称为“夜总会”,现在很少这么叫了。
早期的“夜总会”经营者往往大包大揽提供一条龙服务:既安排唱K酒水消费等常规服务,还直接招募雇佣卖淫人员、提供包吃包住、制定上下班时间业绩考核等奖罚制度,为客人提供隐蔽场所享受特殊服务。
随着分工细化,夜场经营方式也在不断迭代
当前的夜场经营者,为了规避风险,往往更侧重于唱K酒水等合法消费,虽然不直接提供特殊服务,也不收取嫖资(或是不靠嫖资盈利),但并不排斥妈咪等人员在起夜场内推广特殊服务,吸引客人带卖淫人员出台。
客观上,夜场经营者与妈咪之间形成了一种默契。
二、夜场经营者与妈咪之间的“默契”
对于夜场经营者而言,妈咪在夜场向客人推广特殊服务,势必能吸引客人、宣传特色、打响招牌、、有助于提升客源、刺激酒水消费、增加经营业绩。
对于妈咪而言,夜场客人是绝佳的消费群体,借助夜场平台,有利于扩大运作规模,赚钱更多的利益,“一说去夜场就想到要去xx,因为那里可以安排第二场活动”。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成就,互利共生。
司法实践中,如何定义这种“默契”?
三、“默契”与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核心,主要是判断:是否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
从表面上看,卖淫人员由妈咪管理和控制,嫖资由妈咪直接收取,跟夜场经营者没有关联性。
但现实中,总会存在因扫黄而把夜场经营者牵连进去的案子,往往以组织卖淫罪被立案侦查。
由于《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关于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针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对夜场经营者,究竟认定为组织卖淫,还是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还是说不构成犯罪,差异特别巨大。
四、作者观点
作者认为:针对这种“默契”,要牢牢抓住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这个核心问题,审查卷宗时可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考虑夜场经营者的主观心态——是否持鼓励支持态度?
(1)为了扩大客源、刺激酒水消费,鼓励妈咪放开手脚、挖掘需求大胆干;
(2)为打响知名度,鼓励服务员主动介绍特殊服务,并以此作为特色招牌;
(3)夜场经营者、妈咪等的供述;
(4)夜场经营者与妈咪之间的聊天记录。
2、考虑夜场经营者与妈咪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否通过绑定利益间接实现管理和控制?
(1)夜场经营者将特殊服务部分,交由妈咪承包;
(2)夜场经营者与妈咪进行业绩对赌(出台、开酒、办会员等);
(3)其它利益交换模式;
3、考虑夜场经营者是否直接进行管理和控制?
(1)夜场经营者对妈咪招募雇佣的卖淫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年龄、身高等);
(2)夜场经营者对妈咪的管理制度、要求妈咪对卖淫人员实行的管理制度;
(3)夜场经营者对嫖资流转结算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4)夜场经营者采取的反侦察反扫黄手段。
特别声明:
办案是一个不断发现新思路、寻求新可能性的过程,欢迎交流。
本律师接受确有冤情隐情、确有一定理据的刑事辩护委托,唯此才有机会通过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无罪或罪轻、缓刑、或二审改判。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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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关注和钻研的领域,办案关键词:代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广州刑事辩护、深圳刑事辩护;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网络涉黄犯罪;强迫组织卖淫引诱介绍卖淫犯罪、新型网络卖淫案件、性犯罪、强奸案辩护、强制猥亵案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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