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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东门一品雅园小区小区物业管理处,擅自把近百户的住户的电掐断,理由是欠缴物业费。住户打电话去罗湖住建局物业管投诉,物管科竟然说,自己去协调,他们管不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共有物业或者物业专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请问罗湖区住建局物管科了解这些政策吗?
如果不了解政策,你们凭什么领这份公务员工资?
为何不勒令物业恢复水电,这属于渎职。
对百顺物业擅自断电的经济处罚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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