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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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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 16: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甘肃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公安厅

兰州海关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甘卫法监函〔2021〕352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网信办、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各隶属海关,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卫生健康委、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监督保障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药监局决定于2021年7月-11月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行动,并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  中共甘肃省委网信办   甘肃省公安厅 

兰州海关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甘肃省药监局

                            2021年7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27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覆盖美容医疗机构(含中医美容医疗机构,下同)依法执业、医疗美容服务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和使用、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和医疗广告发布全过程。并以查办案件为抓手,严厉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机构,惩戒和震慑一批不法分子,有效遏制医疗美容市场乱象。同时完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相关活动的行为
1.重点检查生活美容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和个人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存在聘请、邀请或与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合作开展非法医疗美容行为,是否以“保健、养生”等为名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
2.以投诉举报为线索,严肃查处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楼违法开展医疗美容行为。
(二)严格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1.督促美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要求,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排查执业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2.督促美容医疗机构加强投诉管理,按要求公示投诉举报方式,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3.督促美容医疗机构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落实医疗质量核心制度,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4.持续打击美容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人员、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器械等行为。
5.整治违规分解手术项目、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项目名称和标准收费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1.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未取得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不得上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厉打击走私注射用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肉毒毒素等药品、医疗器械行为。
2.美容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要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机构和个人不得违法采购、使用医疗美容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的入库、验收、储存、领发、核对、处方权授予等,严格按照适应证依法合理使用医疗器械。
(四)严肃查处违法广告和互联网信息。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媒体类型和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成品样件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是否进行虚假宣传及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职责分工
专项整治行动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药监局等部门参与。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要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20〕18号)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加强美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综合监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防范医疗纠纷和安全风险,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
(二)网信部门。依法处置相关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医疗美容相关不良信息,查处违法违规网站。
(三)公安部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医疗美容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非法行医等犯罪行为。
(四)海关。加大药品和医疗器械进口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生活美容机构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美容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
(六)邮政管理部门。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药品、医疗器械类物品查验力度,严防相关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
(七)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21年7月至11月,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11月)。2021年7月,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整治措施,做好任务分工,督促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2021年8月至10月,各地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坚持“规范有证、整治无证”的原则,全面排查案件线索,采取有力措施,发挥震慑作用,营造集中打击的声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总结巩固阶段(2021年11月)。各地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并筛选出典型案例。各地专项行动牵头部门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运转情况以及汇总表)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卫生健康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站在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建立专项整治联络员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检查,靠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整治。
(二)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按照分工依法履职,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提供鉴定检测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渠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报道,提升消费者辨识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有利社会环境。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关投诉举报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依法严肃处理,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
(四)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针对医疗美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不断健全部门联合、区域协作、社会共治、打建并举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对严重违法犯罪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建立“黑名单”,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医疗美容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931)12320
海关投诉举报电话:            (0931)12360
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0931)12315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王凤麒
联系电话:0931-4818095(传真)
省委网信办联系人:赵予菡
联系电话:0931-8928737
省公安厅联系人:赵多龙
联系电话:0931-5155329
兰州海关联系人:吴旋
联系电话:0931-7705684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郭友峰
联系电话:0931-8533257
省邮政管理局联系人:马超
联系电话:0931-8785615
省药监局联系人:姚晖
联系电话:0931-7617302


附件1.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
附件2.典型案例报送模板


附件下载地址:http://wsjk.gansu.gov.cn/wsjk/c113837/202107/1686297.shtml
来源:甘肃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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