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2018年4月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下称“《原收购规程》”)自实施以来,对规范保障性住房收购行为、保护收购各方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健全,住房类型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才住房,并明确了各类型住房的地价测算规则。《原收购规程》只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其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我市公共住房收购的需要。为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公共住房收购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新收购规程》”)。 (资料图) 据了解,新修订的《收购规程》在适用范围、收购价格、测算时点、收购款项的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进一步明确。 1.完善适用范围 《新收购规程》的适用范围由原先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调整为公共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同时明确了人才住房的收购主体。此外,《新收购规程》明确了不同产权限制条件下公共住房收购价格的政策适用。 2.收购价格构成增加地价 《新收购规程》在收购价格构成中增加了“地价”,同时对收购价格构成进行了优化,将“资金成本”单独列明,不再归入“建设成本”。 3.进一步明确测算时点 《原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个项目办理多个施工许可证(基坑和土石方、桩基础、主体工程)的情形。为此,《新收购规程》进一步明确,收购价格的测算时点按照包含主体结构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确定。 4.增加第三方收购价格审核机构 按照《原收购规程》规定,收购价格需由收购主体委托相应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为解决部分区未设置造价审核部门的问题,《新收购规程》增加了收购主体可以委托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造价咨询、财务咨询等)进行价格审核的内容。 5.简化收购款项的支付方式 《原收购规程》规定,根据建设渠道分类不同,结合收购房源建设规模,确定收购款项支付方式。新《收购规程》规定,按收购房源建设规模确定收购款项支付方式。此外,公共住房实行区际合作和房源调剂,《新收购规程》对房源调剂涉及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 6.明确住宅工程价格下浮率 收购价格的计算需应用住宅工程价格下浮率,鉴于我市已不再公布上一年度住宅工程平均下浮率,《新收购规程》采用了近3年(2018-2020年)我市住宅工程招标平均下浮率(16%)作为收购价格下浮率计算参数。 7.调整资金成本利率以及利润率的取值依据 从2019年8月开始,银行贷款利率都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为适应政策变化,《新收购规程》对资金成本的贷款利率以及利润率由原来的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采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资料图) 记者注意到,为了更好地实现新旧规程的衔接,《新收购规程》也对相关情况做了明确规定。 一是收购房源的收购价格测算时点在《新收购规程》实施前且符合《原收购规程》规定的情形,按照《原收购规程》规定执行; 二是《新收购规程》实施前,已签订收购合同或者其他涉及收购的协议、市区政府已出具明确收购价格的批复意见等收购房源,其收购价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政府的批复意见继续履行; 三是已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的通知》(深府办规〔2019〕9号)缴纳公共住房地价的收购房源,其收购价格按照《新收购规程》规定执行。 记者 / 李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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